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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集团诉自媒体“编造与华为对立”网络侵权案胜诉,获赔 16 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8-21 2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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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消息,近日,就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联想集团胜诉。判决被告“万能的大熊”向联想集团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16 万余元。

该案件起因为,2023 年 10 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笑脸表情]”。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原告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

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被告明知关于联想与华为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被告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其传播、舆论发酵,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被告提供证据欲证明涉案微博内容非其原创,但案外微博账号是否发布相似言论、是否存在内容相似的新闻报道,均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关于涉案微博对联想公司的损害。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被告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宗某在其昵称为“@万能的大熊”(UID:【1095240537】)的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并连续保留三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则依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由本院选择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宗某承担);

二、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 100000 元;

三、判令被告宗某向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公证服务费 6240 元、律师费 60000 元;

四、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31 元,由被告宗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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