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近日,温州欣艺日用品有限公司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封口机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7.5万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温州欣艺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自2024年2月起购买配件,委托他人注塑外壳、印刷,自行组装生产印有“”商标的封口机成品17091个,封口机单机18326个,另剩余配件封口机上盖4292个、外包装1150个。封口机单个售价为12元,可查清违法经营额为347718.2元,违法所得0元。
温州欣艺日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州欣艺日用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2、没收印有“”商标的封口机成品17091个,封口机单机18326个,封口机上盖4292个,封口机外包装1150个;3、处罚款175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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