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缴纳规定如下: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这笔钱主要用来对物业保修期满后的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大中修)、养护以及更新和改造。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楼房的公共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墙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当业主将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剩余的维修基金是不退还的,它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在购房时缴纳,北京市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层全现浇结构住宅每平方米150元,高层框剪结构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
该基金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局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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