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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规章制度(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_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2 08: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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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_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规定

  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良好形象,维护办公区域秩序,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原“垫江县机关办公中心办公大楼”更名为“垫江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市民活动中心的综合楼命名为“垫江县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市民活动中心的会议楼命名“垫江县会议中心”)管理,各入住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入住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进入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办事的单位及所有人员。

  第四条 为加强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管理,成立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四大班子办公室主任及入住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入住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综合办公楼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机关工作人员形象。

  第六条 进入机关综合办公楼的人员应保持着装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裤叉等上班;不准在机关综合办公楼内大声喧哗;

  严禁携带小孩在大楼内嬉闹、玩耍。

  第七条 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机关综合办公楼内。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留宿。工作人员夜间加班超过23:00,要主动告知门卫值班人员。

  第八条 群众上访原则上应到县信访办或信访服务大厅,如上访群众进入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应由涉及相关事宜的部门负责接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信访办协助,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各入住单位员工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管理。

  第十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的1号和4号电梯以及车库每晚22:00至次日07:30实行关闭管理;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的2至4号电梯以及2至5号门每晚19:00至次日07:30实行关闭管理。在节假日,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的1号和4号电梯以及车库,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2至4号电梯以及2至5号门实行全天关闭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分队,果断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各入住单位值班事宜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消防法规,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组织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携带物品出入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应主动接受门卫询问,非工作时间携带物品出入机关综合办公楼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的工作人员凭门禁卡进出办公楼。非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工作人员进入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须在门卫处出示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在登记簿上签注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上班时间严禁在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内举办影响公务的'各类活动。非工作时间开展集体活动的,承办单位应报经县机关事务局同意,并负责活动期间办公楼的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内各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水、电、门窗、门锁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各入住单位要认真执行现金限额管理和物资管理制度。对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等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地点。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资料管理工作,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章 公共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综合办公楼墙体结构,不准在墙壁和楼板上凿洞或剔槽,如确因工作需要,要报经县机关事务局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条 不准私自拆装和挪用综合办公楼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各种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文明意识,讲究卫生,净化环境。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禁止在楼道、会议室及标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门窗等处办专栏或张贴通知、标语、海报、广告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处乱画、乱刻、乱钉、乱挂。

  第二十三条 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制度。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的大厅、梯道、走道、栏杆、垃圾处置房等公共卫生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各单位室内卫生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清扫完毕。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垃圾袋装化,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收集至垃圾处置房,严禁向洗手间乱扔乱倒杂物。

  第二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禁止攀折花木和践踏草坪,不准破坏公共区域内的绿化植被。

  第五章 停车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机关综合楼停车位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进出车辆要服从安排,听从门卫指挥。

  第二十七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的公务车辆在地下车库停放(其中,“四大班子”办公室的公务车辆停放在负一楼,其余入驻单位的公务车辆停放在负二楼);外来车辆和职工自驾车统一在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后坝指定位置停放。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的公务车辆在会议中心地下车库停放;外来车辆和职工自驾车统一在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后侧和会议中心室外指定位置停放。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进出办公区域要减速慢行,禁止鸣笛。

  第六章 会议室、LED电子显示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一)和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二)内各单位的会议室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 LED电子显示屏和县机关事务局管理的会议室实行有偿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树立安全、节约用电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要报经县机关事务局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第三十二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的水费和电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缴纳。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水电设备的检修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公共区域水电设备的维修、管理和更换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室内电气设备的维修由所属单位购买材料,物业管理公司免费维修。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严禁无人使用时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中央空调限上班期间开启,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6℃。

  第八章 网络及其他设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的党政内网,由县委机要局负责;电子政务外网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内、外网运行费用(含网络安全)由县财政统一预算,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缴纳。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的局域网(含专线)运行及维护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的公用设施设备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维修、维护及更换,各入住单位室内的设施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维修、维护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 县级机关综合办公楼设置统一的职工活动场所,文体活动设施设备由县机关事务局提供,文体活动用具由各单位自备。

  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各入住单位年初与县机关事务局签订责任书。县机关事务局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入住单位的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爱国卫生、信访维稳、节能降耗等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过电子显示屏予以通报,年终纳入县综合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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