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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的名词解释思修(职业道德修养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3-06-03 08: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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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理想:人们对于未来工作类别的选择以及在工作个达到何种就的向往和追求。

职业态度:不是指人们对某一职业本身的看法,而是人们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

依法执教: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教师幸福:也称教育幸福,是教师在自己的教育工作中自由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的一种教育主体生存状态。

教师公正: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活动中对待不同利益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

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育良心,指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道德义务的高度自觉意识和情感体认,自觉履行各种教育职责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对自己的教育行为进行道德调控和评价的能力。

教师人格:是指教师应具备的优良的情感及意志结构、合理的心理结构、稳定的道德意识和个体内在的行为倾向性。

教师意识:指教师对自己的教师身份,对教师的社会价值及意义作用,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学生中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认识。

经济价值:指通过教育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落实额规范教育资源的合法、合理地使用。 教育法规横向结构:指按照它所调整的教育关系的性质或教育关系的'结构要素的不同,划分出若干个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法,形成教育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使之在横向构成上呈现出门类齐全、内容完整、相互协调的态势。

法律关系:运用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他们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

教育行政机关:指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学校保护: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儿童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

教育行政措施: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正对特定对象作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能产生法律的通知、批准、许可、免除、证明等。

教育行政处罚: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教育法制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育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活动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教育交往:是交往者在教育系统中的具体体现,是指从事教育活动的人们在一定教育观的支配下,为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和满足个体的归属感需要,运用教育影响而进行的信息交流、情感互换的过程。

信念:就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产生的坚定不移的看法。

慎独:是指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并且难以被人发现的情况下,仍然能坚持自己的道德观念,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去行动,不做任何坏事。

语言的变异性:指语言在表达方式上的变化性,体现了语言行为的动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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