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 其他合同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x0d\x0a\x0d\x0a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x0d\x0a\x0d\x0a (二)旅游行程安排;\x0d\x0a\x0d\x0a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x0d\x0a\x0d\x0a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x0d\x0a\x0d\x0a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x0d\x0a\x0d\x0a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x0d\x0a\x0d\x0a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x0d\x0a\x0d\x0a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x0d\x0a\x0d\x0a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x0d\x0a\x0d\x0a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x0d\x0a 【释义】本条是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和形式,以及旅行社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说明义务的规定。\x0d\x0a\x0d\x0a 在各国立法例上,包价旅游合同的名称不同。德国、日本称为“旅行契约”、“旅游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国家多称之\x0d\x0a为“一揽子旅行、一揽子旅游、一揽子度假”等,以突出旅游由多项给付结合的特征;《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布鲁塞尔公约》则称之为“组织包价旅游合同”,突出\x0d\x0a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特征;我国旅游界习惯上将此种合同称为“包价旅游合同”,侧重强调旅游的总价支付特征。本法采纳了这一名称,强调的也是招\x0d\x0a徕、组织、提供多项服务、总价支付的特征。\x0d\x0a\x0d\x0a 关于包价旅游合同,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x0d\x0a\x0d\x0a (一)安排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素。行程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区别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根本点。旅行社一些单项或多项代订等经营活动,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二)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者所定计划来安排行程,虽不是“主动和预先组合旅游服务”,但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x0d\x0a\x0d\x0a (三)包价旅游合同没有关于旅游时间的限制。“一日游”通常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也不涉及过夜问题,但却具备安排旅游行程、提供两项以上服务等特征,实践中也亟须法律规范。\x0d\x0a\x0d\x0a (四)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既可以是旅行社自己提供,也可以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
法律分析:包价旅游合同包括旅游人数的基本信息,旅程安排以及告知上方约定的一系列注意事项,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使得旅游服务合同正式成为有名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2)旅游行程安排;(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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