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春节就要到来了,有不少朋友在过年期间就比较喜欢玩烟花爆竹,非常有年味,但不少城市中对于燃放烟花爆竹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汇总了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调整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方案的通知》(东盟经开区党政办发〔2020〕11号)中的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定标路、工业路、建设北路、教育路、长岗大道、宝源路、发展大道、建设南路、里建大道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规划支3路、伏波大道、永和路、发展大道、新庆南路组成的环道以内区域。
违反本通告规定,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在非允许时段在限制烟花爆竹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29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图
注:红色环道以内为禁放区域,蓝色环道以内为限放区域。
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的原由
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月23日印发并实施,但随着开发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有的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已不能适应城市管理和生态保护的需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2021年、2023年均出现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及时会商调整开发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区域,确保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措施到位、管控有效。
二、纵观南宁市及其他县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均在城市建设区域划分,不涉及城区以外的县(市)、乡镇。结合开发区规划发展以及公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等因素,故开发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调整为开发区城市建设区域范围内。
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调整前后区域对比
一、将长岗大道、宝源路、发展大道、建设南路、里建大道、思源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和里建大道、定标路、工业路、定合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新增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二、将长岗大道、伏波大道中段、教育路、狮山北路组成的环道内的区域,由烟花爆竹禁燃区调整为烟花爆竹限放区。
三、烟花爆竹限放区不再包括开发区各农场,仅划分城市建设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弄逼隧道西口→弄逼屯一带→木棉道班→威马大道(道路两边50米)→银峰大道(沿街民房、新村、龙登)→金伦大道→地磅→北门桥→民族中学→镇北东三巷→佳境天城→镇北东一巷→白岫小区→红河商都→马山中学→刁结坳一带→西华街一带→西华路东二巷一带;
(二)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共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县城主次干道、桥梁(含风雨桥)、隧道、地下管道、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
机关单位具体范围以该单位实际边界为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355国道至兑里屯一带→高速路口一带→银峰大道延长线一带→内岜徐→琴屯。
(二)金伦大道(地磅至岜朝一带)→下学屯→上学屯→026乡道一带。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2.农历正月初二至十一以及正月十五、十六每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三)启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春节期间须遵守《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不在禁燃区内(绕城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武装部方向至东方国际与宾马二级路交叉处和宾马二级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云温方向至东方国际与绕城路交叉处组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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