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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重要湿地需缴纳恢复费

发布时间:2024-08-28 12:18:42

近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根据通知,我省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省林业局负责统一征收湿地恢复费,在占用单位依法取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占用单位可向省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省河流水系发达,沿海滩涂广阔,港湾众多,全省湿地面积约89万公顷。

我国对湿地资源采取名录管理,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我省现拥有漳江口、闽江河口国际重要湿地2处,国家重要湿地1处,省重要湿地50处,一般湿地2885处。

现行《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记者 张辉 通讯员 刘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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