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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发布时间:2024-08-31 03:11:11

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印发

8月30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公告,将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2021年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自贸港基金运作机制,将提升自贸港基金市场竞争力。

《办法》明确,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省内重点园区发展、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除省政府确定采用直接投资或项目制专项子基金方式支持的重大投资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经联席会议批准可投资母基金。

《办法》指出,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对于省、市县(区)和园区联动投资的子基金,经联席会议批准,自贸港基金出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至50%。

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征集、申报、尽调、决策和公示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合作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组建自贸港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及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此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相关要求。其中,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自贸港基金剩余存续期限。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联席会议审议。投资省内企业的返投认定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2倍。省内企业为在省内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项目制专项子基金除外)。

《办法》明确,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省内企业金额达到自贸港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自贸港基金可分别将该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汪慧)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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