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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 海口龙华3家电车商行被立案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04 07:11:42

原标题:销售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 海口龙华3家电车商行被立案处罚

9月3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获悉,因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分别被予以立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介绍,4月12日,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对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对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判定,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246Z)不合格;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249Z)不合格;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销售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4227Z)不合格。

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于今年3月18日从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两辆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500元/辆,其中1辆被销售出去,违法所得获利为80元;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22日从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两辆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100元/辆,其中1辆被销售出去,销售违法所得获利为100元;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于今年3月20日从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两辆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1395元/辆,其中1辆被销售出去,销售违法所得获利为100元。上述三家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货时查验了产品合格证,事后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召回。

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认定,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对海口龙华区银沣龙电动车行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对海南龙奇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200元;对海口龙华得顺电动车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790元。

抽检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蒙健)

责任编辑: 小云
(责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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