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十余个摊位的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 海口一物业管理公司领罚
11月18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获悉,海口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大东路便民疏导点的管理方,在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大东路便民疏导点内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依法予以处罚款3万元。
据介绍,5月29日上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东路便民疏导点进行检查,发现海口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蔬菜C04号摊位、综合摊位C04号摊位、水产位C03号摊位、水产位E11号摊位等12个摊位的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分别依法给予当场处罚200元。
海口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大东路便民疏导点的管理方,施行日常管理工作,以收取摊位管理费作为投资受益目的,等同于市场开办者。早在2023年9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就与该公司签订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保供稳价约谈告诫书》,要求要依法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也多次提出大东路便民疏导点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但该公司未及时制止也未立即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报告。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海口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多次发现管理的市场内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行为,只对个别经营业户做出了停业处理,但未明码标价的现象仍存在,均未能做到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同时,在海口市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该公司所经营管理的大东路便民疏导点因发生多起未明码标价曾被执法人员当场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认定,海口鸿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大东路便民疏导点内经营业户未明码标价,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对此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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