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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公租房租金认定标准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9 09:08:14

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西安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有关要求,并结合《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7〕1号)等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申请条件申请人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每一款中的所有条件:(一)西安市城六区户籍家庭1.具有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2.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西安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3.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二)西安市非城六区户籍家庭1.具有西安市西咸新区、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2.在西安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西安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西安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三)非西安市户籍家庭1.具有西安市城六区居住证。2.在西安市城六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劳务)合同,且在西安市城六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申报)个人所得税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在缴和在缴存状态。其中工作单位须与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一致。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各类租购的政策性住房和福利性租金承租的国家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及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等)且未在西安市行政区、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含已拆迁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已列入拆迁安置计划的)。4.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符合标准限额的。5.单身人员需年满28周岁。二、调整部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认定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西安市城六区户籍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认定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2.89元/月·建筑面积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的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认定标准保持不变。三、具体认定标准及限额关于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标准及限额,继续严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四、需要提交的具体申请资料及程序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的具体申请资料及程序,继续严格按照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五、其他本通告实施前已进入轮候库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复核。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及资格复审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租金标准按照本通告进行审批。本通告实施前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租及资格复审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租金标准按照本通告进行审批。本通告实施前已向社区递交纸质资料,并经社区系统确认进入受理程序的,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实物配租时,按照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核。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及资格复审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租金标准按照本通告进行审批。申请人只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网上服务平台内自行登记,未向社区递交纸质资料,未经社区系统确认进入受理程序的,按本通告执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浐灞国际港等区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通告另行制定准入标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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