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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理发师小华在某短视频平台经营了一个社交账号,平常会将自己为顾客理发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通过短视频平台推广引流。今年2月,李女士来到小华工作室理发时,发现小华将一部手机架立在镜子旁,李女士随即询问小华“是不是正在拍摄?”小华予以否认,却始终没有拿走手机。出于谨慎,李女士又多次要求小华:“如果是在拍摄,请立即停止,并删除视频!”对于李女士的询问,小华均予以否认。一个月后,小华将为李女士理发的视频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记录了双方的聊天过程以及理发前后发型对比情况,引发了粉丝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与小华进行了交涉,小华当时便将视频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但李女士认为,小华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视频发布在网上,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视频系理发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拍摄,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传播。作为一家营利性理发工作室,不能排除理发师使用消费者理发视频的营利性目的,故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致歉七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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