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主播成为当下最具吸引力的新兴职业之一,与此同时行业规范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寿光市李某是某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的主播,在签订合作协议一年后,发现了诸多不合理条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多次与公司沟通解除合同,却一直未能解除成功。2024年3月,寿光市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后,调解员努力寻求最优解决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巧妙快速化解纠纷。
高薪招聘藏玄机,劳资矛盾待化解
“你好,董律师,我想问一下直播合作协议的事情,很着急,你帮忙看看吧……”2024年3月17日晚上12点,调解员董健的微信收到一条信息,虽然已是深夜,调解员意识到肯定是急事,立即联系了解情况。
李某是某传媒公司合作的主播,因与公司产生纠纷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巨额违约金等条款让其不知所措,便通过朋友找到调委会寻求帮助,因其工作时间特殊,只能结束直播后联系到了调解员。
调解员深入交流后了解到,24岁的李某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一年前,微信朋友圈的一则招聘主播的信息瞬间吸引了她的目光,信息上写着“轻轻松松月薪过万,且提供住宿、个人工作室,无需任何费用”。为尽快解决就业问题,李某主动联系公司,2023年9月,在公司经理的热情介绍下,李某未仔细研读合同内容便签订了为期3年的《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系该公司的主播,日常工作包括展示才艺以及直播过程中与粉丝进行互动,每月直播时间不低于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7小时,公司为其提供个人工作室、形象策划、视频拍摄、培训推广、住宿等服务,同时还对收益分配、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起初,李某的主播生涯还算顺利,凭借姣好的形象和才艺天赋,她迅速吸引了大量粉丝,流量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是几个月后,李某发现每月结算收入时,工资都会莫名其妙地减少,经过仔细查看才发现合同中隐藏着众多霸王条款。李某称,当时被高薪诱惑蒙蔽了双眼,现在因为长期熬夜,加上收入的无故扣减,让自己身心俱疲。另外,合同规定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种困境下,李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精神损失。
调解员耐心倾听后,先安抚了李某的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问题,同时也提醒她要重视合同的约束力。第二天上午,调解员与传媒公司沟通,并征求调解意见,公司同意了通过人民调解处理此事。
分条缕析寻症结,集中研判定良方
为了进一步摸清事实,快速化解矛盾,2024年3月底,调解员与李某一同前往传媒公司开展调解。刚见到公司负责人孙某时,李某还能心平气和地表达诉求,但孙某态度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
孙某称,一方面为李某提供了良好平台,为其主播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公司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资源培养李某,使其积累了众多粉丝,如今李某不想干了,公司的付出都打了水漂,肯定不能解除合同。
李某听后,情绪变得十分激动,同孙某争执起来,场面一度陷入混乱。调解员见状,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便将双方分开,调解暂时中止。
通过双方第一次见面调解,调解员认为矛盾的焦点就是能否终止《直播合作协议》,以及该协议到底是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由于新业态领域纠纷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调委会召集专业调解员、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力量共同分析研判,认为做通公司工作是关键,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决定先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单独调解。
靶向调解心换心,释法明理止纷争
调解员先与公司负责人孙某进行沟通,从情理与法理两方面劝说孙某:一方面,李某刚从大学毕业,正处于身体和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熬夜直播已经对她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对公司也可能会带来潜在的风险,比如可能会引发一些劳动纠纷,影响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直播合作协议》,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李某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公司监督、管理、约束。李某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协议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因此,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长期熬夜直播实际上相当于加班,但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而且,如果在高强度工作下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属于在从事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一旦构成工伤,公司就必须向李某支付较高的赔偿。
调解员见孙某不为所动,又着重强调了协议中的诸多不合理条款,这些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格式条款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自始至终失去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也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追责。孙某听后,也觉得委屈,他说协议是李某自愿签订的,并没有任何人逼迫她,而且自己为李某付出了很多,包括培训费、广告费、租金等,如果李某非要解除合同,那就得返还这些费用,结合成本的话总计3万元。
调解员将孙某的要求告知李某,李某称自己没有给老板造成多少损失,而且她现在经济状况也无法返还这些费用。同时,自己直播期间也为公司带来了收益,这些收益足以抵消老板所说的费用。调解员表示理解李某的想法,但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了调整李某工作安排的方案,比如让她上白班,减少熬夜直播的时间,同时对工资进行合理的调整,双方态度都有所松动。
2024年4月,调解员再次约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经过几番争论和协商,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协议:李某自2024年5月1日起继续在该传媒有限公司上5个月白班;公司参考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工资支付模式和金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提成制变更为固定薪资制,每月支付李某固定工资5000元;李某按照新的工作安排认真工作,公司也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工资;《直播合作协议》自2024年9月30日解除,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2024年6月,调解员对李某进行了回访,其表示公司按时支付了工资。2024年10月,经调解员再次联系李某得知合同已经顺利解除。李某终于摆脱了合同束缚,开始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和事业,这场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诸如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模糊、社会保障不足、职业伤害风险增加等问题,这些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网络直播虽“热”,但调处矛盾要“冷”,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要坚持“调”字当头、“巧”辟蹊径,整合专业资源,平衡双方利益,才能速调快结,构建消费者、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间的平衡机制,使新就业形态成为规范、有保障的就业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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