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很多老年人选择进入养老院安度晚年。然而一场发生在养老院的意外受伤事件,给寿光市武某甲一家蒙上一层阴影。2022年9月,武某甲发现在某养老院寄养的母亲武某乙摔倒受伤导致骨折,经过与养老院一年多的交涉,赔偿事宜仍未解决。寿光市致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后,积极寻找诉前调解途径,通过“法、理、情”融合调解,最终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抽丝剥茧摸清实情
2023年11月,武某甲找到大昌法律服务所主任袁建平,想要提起诉讼,因其母亲在养老院被推倒致残且长时间没得到赔偿,报警后也因双方各持己见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事情久拖未决,强烈要求起诉该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3687.41元。
同时担任调委会主任的袁建平考虑到武某乙已年近90岁,结合诉讼成本、时间等问题,便建议武某甲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快速调处。但是武某甲正在气头上,坚持起诉立案。
袁建平为了平复其心情,便为其递交了起诉状。但考虑到此案是意外事件,武某乙身体康复后还要继续留在养老院度过晚年,走和解这条路更有利于修复双方的关系,袁建平再一次向武某甲和武某乙提出了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走诉讼程序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后,调解员便主动联系到养老院委托代理律师阐明了意见,对方代理律师征求养老院负责人的意见后也同意调解,自此该案转入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深入走访调查,先与武某甲、武某乙进行了沟通,又到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详细了解情况。武某乙自2019年9月入住养老院,2022年9月的一天,武某甲探望武某乙时发现其高烧不退、卧床不起,便带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武某乙左股粗隆间骨折,在详细询问下,武某乙称自己是一周前被人推倒的,也没看清楚是谁,之后左腿疼痛难忍起不来身。
武某甲听后大怒,质问养老院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称自己并不知情。武某甲立即报警,通过调查监控发现是养老院另一名寄养老人在推动轮椅时撞倒了武某乙,而此人在案件发生不久后已经去世,派出所也因违法嫌疑人死亡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武某甲认为养老院应对老人的受伤负责,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赔偿,但是一年多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陷入了僵局。
因武某乙子女众多,调解员还分别与其子女针对案件及赔偿金额进行了沟通,他们都认为既然推倒她母亲的人已经去世,无法追究责任,养老院就应该对此事负责,毕竟武某乙在养老院被推倒长达一周工作人员没有发现,养老院没有尽到看管服务责任。
随后,调解员单独与养老院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负责人认为自2019年武某乙入住以来,养老院全心全意服务,并没有任何疏忽,武某乙本次受伤并不是养老院的责任,就算有责任,也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支持武某乙一家提出的12万余元赔偿数额。综合走访调查的情况,调解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养老院是否尽到了看护责任,以及养老院是否应该对武某乙受伤一事负责。
巧破僵局柳暗花明
认真分析案情后,调解员决定先“背靠背”调解,用“法、理、情”相融合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针对矛盾焦点,调解员再次对养老院进行走访。养老院负责人称,不是养老院的工作人员推倒的武某乙,而且武某乙也没说自己腿疼的事,他们对此事并不知情,如果发现武某乙受伤,肯定第一时间带去医院检查,毕竟老人受伤是瞒不住的,责任不在养老院。
调解员耐心向养老院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院作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签订的入住协议书也注明了养老院有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以及提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的义务。武某乙在该养老院被人推倒并且时间长达一周都未被工作人员发现,也从侧面说明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养老院负责人听后称,此事主要责任不在养老院,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无法接受,如果要赔偿的话,只能赔付武某乙医疗费4万元。
调解员再次找到武某甲,转述了养老院负责人的回应。武某甲称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是有依据的,在武某乙出院后,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武某乙的伤情构成九级残疾;武某乙的护理时间90日,1人护理,营养时间120日;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
武某甲称:“如果仅赔付4万元,我们不接受,还是让法院来判决吧。”
调解员劝说武某甲:此事的确是在养老院发生的,在发现老人受伤后,养老院积极配合办理住院,缴纳相关费用,12万元对养老院来说也是一笔很高的费用,我们可以适当降低一下赔偿金额。如果坚持走诉讼程序,一是会经过很多程序,耗时费力;二是根据类似判例,法院也不一定支持12万的请求。武某甲听后称最少赔偿8万元。
调解员又找到养老院的代理律师,通过律师对养老院负责人予以劝导、疏通及说服教育,并且和武某乙的子女一一沟通联系,劝说他们适当降低赔偿金额,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
针对赔偿金额,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现场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依托,通过耐心的劝导和沟通,逐渐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员运用利益平衡调解法,通过计算损失、赔偿成本等,详细分析了双方的需求,最终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达成了一个既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又兼顾养老院实际困难的调解方案。
情法相融定纷止争
调解方案确定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这时,武某甲提出其已收到法院立案通知,想通过调解员向法院申请民事调解,直接拿到法院的文书,为老母亲吃一颗“定心丸”。
为确保调解质效,调解员向寿光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养老院赔偿武某乙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于2024年5月6日前付清;因武某乙受伤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如果养老院不按约定时间及数额履行,武某乙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送达双方后,调解员还进行了跟进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全面履行,在养老院如期付款后,此案圆满结案。老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家属心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养老院也从中吸取了教训,进一步加强了管理和服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主动寻找“突破口”,准确抓住了矛盾纠纷的焦点,让养老院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同时向纠纷当事人释明法律,分析案件利害关系,“情理”与“法理”双管齐下,使双方相互理解、换位思考,促使平等协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最终定纷止争。“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多元化解机制有机结合,既发挥人民调解灵活性、主动性等优势快速解决纠纷,又通过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赋予了法律效力,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信任度和履行意愿,让矛盾纠纷得到更彻底、更有效的解决。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goldenhors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