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1月22日讯(记者 泮晓阳)11月22日上午,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解读《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聊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佰明介绍《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吕佰明表示,此次规章修改主要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删除了已经实现立法目的的条文,同时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和吸纳社会公众意见修改了部分条文。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共9章54条,修改后共8章46条,主要对4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强化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其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居民、非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提高了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频次。
2.删除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内容。原《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第六章在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的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升了对瓶装燃气安全监管水平,规范了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消除了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如期达到了立法目的,经研究,本章不再保留。
3.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再保留燃气供应站许可证制度,改为实行统一的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新增燃气智慧监管内容,提出燃气企业应当加快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强化网络安全管理,维护数据安全;更新燃气的具体定义,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燃气用户供应的气体燃料。
4.规范部分词语的表述。对词语的表述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将原《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修改为“燃气专项规划”,“行政审批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燃气经营者”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
责任编辑: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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