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1月2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今晚团建,所有人必须参加。”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是不是很熟悉?然而,如果有人在团建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呢?近期,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建受伤申请工伤的二审案件,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当地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澄迈县某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招聘小江(化名)担任销售部置业顾问。不久,该公司销售部相关负责人董某(化名)在销售部微信群中通知:“团队将于今晚18时组织本月体育活动,所有人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经理报备。”当天下午,董某在该微信群内通知另一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未参加本次活动的部门员工进行罚款。
小江在此次活动中不慎扭伤右膝关节,于8月入院治疗,该公司通过工作人员代付小江的治疗费7万元。
小江于2022年5月向澄迈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该县人社局在向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及销售部总监杜某(化名)进行调查时,以上两人表示当天活动属于个人行为,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司并不知情。随后,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小江受伤的情况说明,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认为小江本次受伤不属于工伤。该县人社局讨论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江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销售部团队当天组织的体育活动属于董某个人发起的行为,公司并不知情,通过公司活动组织管理制度等材料可知该公司如组织活动需办理审批手续,而该次活动未经审批也没有拨付经费。此外,本次活动是在下班时间进行,虽然董某发出对未参加活动员工进行罚款的通知,但董某既无罚款的权力也无证据证明实施了罚款。因此,该活动应属个人行为。公司代付小江的治疗费也系对员工的人道救助,不构成事后追认。基于此,一审法院驳回小江主张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请。小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劳动者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作为工伤认定部门,澄迈县人社局应审查员工参加涉案活动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的支配、控制、指挥、组织领导下。具体到本案,董某在部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的通知要求群内所有员工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向主管、经理报备,未参加本次活动可能被罚款。由以上通知内容可知本次活动系基于单位管理职责安排员工参加,员工参加本次活动具有强制性,始终处于被组织、被管理的状态。从员工角度来看,有理由相信涉案活动为用人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和杜某均声称活动费用由个人支出或平摊,但用人单位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澄迈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澄迈县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决定。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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