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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身边丨有理却输了官司,只因“嘴太毒”

发布时间:2024-12-06 16:11:26

原标题:宪法在身边丨有理却输了官司,只因“嘴太毒”

(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晴)与他人起冲突时,自己是占理的一方,就能肆无忌惮地“侮辱”对方吗?其实,嘴上赢了,官司可能就输了……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购置新房,约定由张某负责装饰装修项目。在装修过程中,王某认为装修质量未达要求,双方于是解除了合同,但就实际施工量及应付价款等,两人一直争执不下。

2024年2月,王某认为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一气之下,在个人抖音号发布视频,上传张某的个人照片,并附文字“害人!坑人!”“承诺的话多好听,而做出来的事就像狗子创粪坑!坑人!”等。

视频还开启了定位功能,定位处于张某生活工作区域。

张某认为,王某发布上述抖音视频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不满张某为其房屋所做装修施工,便通过其本人抖音账号发布张某个人照片,所附文字均为负面评价,言论措辞有失妥当,且擅自上传张某肖像的手段方式明显偏激,必然对张某生活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在未有确切证据证实张某对王某房屋装修确实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王某以其主观评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言论,其行为欠缺合理正当性。

虽然目前尚未有证据反映王某存在编造事实、借机诋毁的情形,且张某未能妥善处理与顾客之间的关系亦有不足之处,但是,王某的言论表述及手段方式确实超出社会评价体系的适当标准。

记者了解到,损害名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侮辱或者诽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侮辱”,即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在法律上,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当删除其抖音平台发布的与张某相关的视频、文字内容,不得再通过自媒体等网络平台采取不当方式发表不适当内容,且王某应在抖音平台上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向张某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围绕张某言论措辞不当和上传肖像行为不当,发布前须经法院审核),致歉声明需要在抖音平台至少保留7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肖依诺 刘晴)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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