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果,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四: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诈骗分子。2024年1月8日,姜某在该诈骗分子的车辆内操作网上银行,明知上线系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提供密码及人脸认证识别帮助转移资金,在其账户收款后,按照上线要求拨打电话向银行客服催兑外汇。经查,姜某银行卡账户当日进账393939元,均被兑换为美元后转出,案发后未能追回,该笔资金系王某被电信诈骗资金。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帮助进行人脸识别,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39393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正常办理个人贷款,通过非正规渠道结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员后,依上线指示提供其密码及人脸认证识别帮助转移资金,并在账户收款后兑换外汇,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行为,是实现诈骗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环节,已构成犯罪。在此,人民法院提醒大家,申请贷款切莫通过非正规渠道,请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更不应配合认证识别、转账兑汇,谨防陷入犯罪陷阱。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一审 何永利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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