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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相信境外高薪诱惑 小心沦为犯罪分子帮凶 | 贵州高院发布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12-09 22:10:00

12月9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果,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胡某、彭某莲犯诈骗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另案处理)共谋后以高薪为诱饵,组织国内人员前往境外实施跨境电信诈骗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胡某、吕某芸为负责人,负责与上游诈骗公司对接业务,设立了周某义、任某华、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为组长的管理层,设定以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鼓励团伙成员实施诈骗,并统一配发专用于诈骗的电子设备和社交软件账号。经查,2019年10月至2022年6月,该犯罪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经全国电诈平台筛选,该诈骗集团关联被害人25人,涉案金额1585.27万元。

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莲在胡某的安排下出境到境外,购买部分作案用的网络账号。另查明,2020年6月至7月,胡某与吕某芸(另案处理)组织周某义、任某华、舒某义、罗某飞(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结伙偷渡至境外。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及彭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胡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胡某、吕某芸、周某义等人系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诈骗犯罪集团。胡某系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承担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莲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彭某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三万元,被告人彭某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主战场”已至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呈现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形式复杂化、诈骗手段迭代升级等特点,加大了打击难度。人民法院依法从严高效惩处电信诈骗犯罪,从严打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本案中,胡某以高薪为诱饵,组织国内人员偷渡到境外,并设立诈骗公司从事跨境电信诈骗活动,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的组织者。本案涉及被害人众多,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对胡某、彭某莲依法处罚,有力打击了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秩序,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形式仍复杂严峻,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以高薪诱惑赴境外务工的宣传,不要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一审 何永利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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