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贵州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方面的工作成果,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五:周某龙、马某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在网络上认识自称可提供低于市场价充值话费的上线,二人通过专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与上线联系并按要求在某二手平台上开设网络店铺提供打折话费充值服务。不知情的用户通过周某龙、马某卓的网络店铺购买话费,周某龙、马某卓扣除差价后,使用自有资金转给上线,由上线以“不明资金”为该用户号码进行足额充值。以此模式,周某龙、马某卓向“商家”进行滚动转账,多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周某龙、马某卓收入资金共计200余万元,扣除差价后其余转给“商家”,二人从中分别非法获利9万余元、7万余元。经查,前述行为中的“不明资金”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与上线通过专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联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龙、马某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违法资金及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马某卓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网络电商平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为网络犯罪披上了“新马甲”,使其更加隐蔽。在本案的模式中,被告人以代缴电话费的方式,在收到不知情用户的资金后,通知上线用犯罪所得的资金为用户缴电话费,从而使公安机关无法继续追踪上线的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难度。二被告人虽然不知上线的资金是否为犯罪所得,但其通过专用于违法犯罪的软件与上线联系,系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仍为上线提供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全产业链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随着网络犯罪的链条化,出现了新的犯罪模式,实践中与本案相似的还有代缴电费等,请大家不要轻信低价代缴电费、电话费等信息,避免成为网络犯罪的“递刀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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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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