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中旬,三条不雅视频在六盘水市民的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讨论。对此,记者采访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陆耀龙,就该偷拍行为和造成的传播,进行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维权途径方面的解读。
11月15日,一对情侣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水城河边某小区房间落地窗前有不雅行为,被河对岸几人拍下,形成23秒至1分多钟的三段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此后,因该偷拍视频引发的一连串反应持续发酵。
偷拍视频截图。
针对该行为被录下、被传播、被讨论,陆耀龙表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个层级。
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拍摄他人并且上传到网络的,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侵害被拍摄方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界定,还要根据拍摄者的拍摄目的、处理方式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丑化、商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公开其肖像,则侵犯他人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在正常生活中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进行拍照,在拍摄时不可避免的将他人的拍摄入内,并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行政责任
偷拍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可给予偷拍者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针对他人隐私部位,则属于直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只要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拍摄行为,且拍摄的内容为公民的身体隐私部位,那么就可以被认定属于偷拍,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一般是按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对偷拍者进行处罚。
刑事责任
拍摄、窥视他人私密部位的行为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到《民法典》的规制,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传播隐私视频的行为则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偷拍的内容中包含了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面部特征等,尤其是当拍摄内容被传播时,该行为违反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另外,陆耀龙表示,拍摄他人非公开的性行为并进行传播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如下犯罪:
侮辱罪
拍摄者将他人私密视频传播互联网,引起围观、评论、转发,足以使被拍摄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除了被动承受根本就无力阻止,无力应对,严重违背被拍摄人的意志、不受被拍摄人控制,明显的超过一般侮辱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拍摄者明知网络发布私密视频,会引来网民围观、评论,将极大侵害被拍摄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性的羞耻感。结合互联网的记忆属性,“视频一旦上传,影响难以消除”,对被拍摄人而言,极大可能存在网络上的“社会性死亡”,不仅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还有可能影响其就业、成家、生育甚至整个人生。综合拍摄者行为的强制性、侮辱的故意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让被拍摄人自行维护权益,不仅要克服心理障碍、舆论压力等困难,还要耗时耗力收集相关证据,所以被拍摄人是否起诉,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传播淫秽物品罪
偷拍行为是否构成该罪,首先需要分析拍摄的内容是否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若拍摄内容客观上能够体现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属性,同时与传统含有淫秽内容的刊物、光盘等具有同质性,那么该偷拍行为所产生的照片、视频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拍摄者通过网络途径传播偷拍的“淫秽物品”,其受众对象具有公开性和不特定性。根据逻辑解释和体系解释,应当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据此,拍摄者偷拍他人私密行为,并使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已经导致被拍摄人私密性特征被消解,这种公开传播行为具有宣扬具体色情并损害被拍摄人人格权的作用,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要件。
同时拍摄者的行为导致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严重破坏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若拍摄者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或被点击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相应数量,应依法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若拍摄者传播“淫秽物品”时,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则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偷拍视频截图。
如果遇到被偷拍,可以采取那些方式维权?
陆耀龙表示,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虚拟数字化与现实生活日趋融汇交互,拍摄记录日常生活的行为逐步成为常态化。如果发现被人偷拍视频或照片并上传到网络,不要惊慌,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要求对方停止拍摄、删除偷拍的照片或者视频;
二是,积极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视频或照片的传播,同时要求上传方撤销发布、赔礼道歉等;
三是,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报警,同时向现场人员寻求帮助,将疑似违法者暂扣现场,以待公安机关到场调查处置;
四是,及时固定相应证据、保留相关证人联系方式,为后续调查取证准备条件。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公民一定的私力救济权利,但私力救济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及限度的要求,即必须是在“无法得到司法机关保护,若不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救济方式将会导致无法维权”时才能够采取,而且采取的维权方式必须与自身遭受的侵害程度相当,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同样会面临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邓倩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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