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

【平安贵州冬季行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彭某被罚款一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16 16:09:26

多彩贵州网讯(通讯员况涛) 12月9日,赫章县公安局妈姑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夜间治安巡逻防控工作时,查获一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依法扣押烟花爆竹592件。

2024年12月9日22时许,妈姑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开展夜间治安巡逻防控工作时,在妈姑镇海子村发现一辆厢式货车停靠在路边,车辆未熄火却关闭车灯,车内驾驶员不断四处张望,民警遂上前进行盘查。期间,货车驾驶员彭某神色紧张,回答问题支支吾吾。在民警要求打开货厢配合检查时,彭某突然跑进路边的灌木丛,民警紧追其后,在一片灌木丛中将其找到。

经现场查看,彭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内装有大量烟花爆竹,却无法提供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等材料,民警当即依法扣押592件烟花爆竹,并将彭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彭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目前,公安机关已责令彭某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对其处罚款一万元,扣押的592件烟花爆竹已全部移交暂存待进一步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孙延

二审:张杨

三审:马本立

(责编: admin)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goldenhors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