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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说法|太危险 人还在车后机械车位突然升起 车辆大门被两次挤压变形

发布时间:2024-12-24 23:10:25

“我当时打开后方车门取东西,一旁机械车位突然升起来,差一点就把我夹住……”回忆起前几日在小区地库中发生的惊心一幕,田女士还感到后怕。

》惊心

停车后取东西时 机械车位突然升起

田女士家住西安市太白北路太白星座小区,小区地库大部分为双层的机械车位,每月租金和管理费一共400元,12月18日上午10时许,田女士开车返回地库并将车辆停在了自己的机械车位后,便下车前往车辆后排取东西,就在这个过程中,一旁的机械车位却突然运行升起,“没有任何征兆就发生了,当时我正准备出来,吓得连忙爬回车里并呼救。”田女士说,一旁机械车位的突然升起,导致车辆左后方打开的车门被瞬间挤压变形,“如果反应慢一点,夹伤的可能就是我自己。”

田女士说,下车后才得知,是当时现场的另一位车主张女士操作了机械车位的按钮,“对方称没有注意到车上有人,加上视线昏暗,又有柱子遮挡视线,才发生了这一情况。”张女士说,现场,她立即联系了物业人员并拨打了110报警,要求物业人员关闭机械车位并派人看管和保留事故现场,随后在民警赶到现场后与民警一同前往物业调取事发监控视频。

让田女士意外的是,就在上楼调取监控的期间,物业人员并没有看管好现场,又有一位业主操作机械车位取车,致车辆受到二次伤害,车门再次被挤压变形,损坏更加严重,“当时看到这一幕,我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既生气又无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田女士提供的照片上看到,事发后,其车辆左后方的车门已经完全变形。经4S店检查,需要更换及维修的就包括左后门、左后门踏板、门锁、外拉手支架等,维修费用总计1.7万余元。

》现场

机械车位无专人管理

车主自行操作停车取车

12月23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带太白星座小区地下车库,小区地库中大多为二层的机械车位,现场停车、取车并未见有专人在现场进行看管和操作。田女士所停的车位处有上下两层共17个车位,灯光较为昏暗,车主们在此取车、停车均在一处操作面板上完成,在输入车位编码后,机械车位就会挪动方便业主存取。

在操作面板旁,张贴有物业引发的《机械车位存取车须知》,其中注明的有“存取车前,观察并确定库内无任何人员再进行操作;请各位车主按照温馨提示存取车,如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的不安全事故,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操作面板下方,同样贴有标注着“操作前查看是否有人”的警告。记者询问一位地库值班的保安人员,对方表示,地库车主取车停车一直都是自己操作。

“我在这停车有好几年了,从来没见到过有物业专人进行操作和看管,机械车位的使用和操作也都是别的业主告诉我的。”田女士说,机械车位属于特种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她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在日常、事发时及事发后都并未安排专员操作、看管,没有履行到应有的责任,车主停、取车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田女士说,事发后,物业的解决方案是去他们找维修场维修或赔偿她5000元,对此并不认可。

》谁负责?

物业称三方都有责任 希望好好协商解决

12月24日上午,记者在事故发生时的地库监控视频中看到,当天田女士将车停放好车位后,便下车打开左后门取东西,期间不到一分钟的时间,田女士从车内打开车门后,一旁机械车位随之升起,造成挤压。

太白星座小区物业一位处理此事的负责人称,事发时,田女士停车后再后排取东西,另一位车主张女士进来后没看到车辆开灯,也并没有注意到田女士,便进行了相关的操作,张女士对此也是有责任的。“事发后,因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报警后民警也来到现场进行了处理,在此期间,物业没有及时在现场进行警示,导致发生了二次剐蹭,对此物业也负有责任。”

这位物业负责人认为,张女士、车主田女士和物业三方都负有相关责任,此前三方坐在一起协商赔偿问题,但处理的不如人意,希望多方能好好协商处理此事,“张女士认为,除了物业外,田女士在停车后没有迅速离开机械车位,车灯也不亮,对此也有责任,但田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这位负责人说,小区机械车位一旁都张贴有相关的通知和警告,地库也有24小时值班保安,车主停车也可以随时联系保安操作或寻求帮助。

律师说法:物业并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负较大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立体机械车位属于特种设备,其维修及使用均有特殊要求。立体机械车位在日常使用中应配备经过特种作业考核并获得相关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立体机械停车位时,应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直接进行设备的操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亦应有符合资质的安全管理员就业主等操作者的操作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指挥,并及时处理各类紧急状况。而非张贴一纸公告和警告了之。

赵良善说,张女士在操作机械车位升降设备时,未能审慎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田女士车门受损存在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女士对车辆损失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田女士应当预见到他人同时操作取车的可能,但其在未采取任何提醒措施的前提下,保持车门打开状态取物品,造成安全隐患,田女士对此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田女士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张女士的责任。据此,田女士应当减轻张女士的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剖析,物业并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即便存在实际使用设备人员操作不当的问题,亦无法直接免除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而且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在先,更何况,本事件还出现一个小插曲,因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田女士的车辆二次伤害,毋庸置疑,物业的责任较大。”赵良善表示,因张女士和田女士亦存在过错,但相比之下,物业的责任大于张女士的责任,张女士的责任大于田女士的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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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机械车位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责任该谁担?

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大众对停车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在有限的空间上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建设机械车位的方式解决这一难题,而与此同时,机械车位在使用中产生的纠纷又成为了物业公司、业主等多方主体所需要面对的新问题。在使用机械停车位时,如果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2年7月,李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租用协议》,李某承租车位为立体升降车位。2023年1月12日,李某之子到地库取车,在其打开右侧后车门取放物品时,另一车主王某某在没有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的情况下,即用取车卡启动了取车程序,导致载车板框架将右后车门拽下整体撕裂,车框架受损。李某认为北京某物业公司没有做到维护小区内(停车场)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保护停车设施的义务,对于大型、技术含量高的升降车位没有对车主存取车进行培训和指导,现场也没有安排专业操作人员协助操作存取车,管理不到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在启动取车程序前没有观察停车区域内是否有人、有车,听到有人呼喊时也没有正确操作紧急终止按钮,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代步交通费等共计5万余元。

北京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及责任比例。本案王某某在操作机械车位升降设备时,未能审慎观察周围情况,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故对李某车门受损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之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他人同时操作取车的可能,但其在未采取任何提醒措施的前提下,保持车门打开状态放置物品,造成安全隐患,李某之子对该情形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此外,北京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库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车库认知程度应高于一般的使用者,在日常管理中未能较好地维护停车安全和秩序。虽然,北京某物业公司曾贴出注意事项和操作须知,但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其对李某车辆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分别酌定王某某、李某之子、北京某物业公司承担60%、20%、20%的责任。李某出具承诺书表示不再向北京某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费1.7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该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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