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说过:我国有五种社会经济成分。
第一种成分是宗法式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然经济,即几乎不进行任何贸易的经济。
第二种成分是小商品生产,即占农民大多数的,出卖农产品的农户以及手工业者。这种经济成分在新经济政策头几年包括了大多数居民。
第三种成分是私人资本主义,它在新经济政权初期活跃起来了。
第四种成分是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租让企业,它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第五种成分是社会主义,即当时还幼弱的社会主义工业,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在国民经济中微不足道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以及在新经济政策初期同样很幼弱的国营商业和合作社。
列宁指出,在这五种成分中,社会主义成分一定会占绝对优势。新经济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使社会主义经济形式获得完全胜利。而这个目的到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时已经实现了。
斯大林同志在谈到这点时说:“我们现在可以说,第一种、第三种和第四种社会经济成分已经不存在了,第二种社会经济成分已经被排挤到次要地位了,而第五种社会经济成分——社会主义成分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独占统治地位的唯一的领导力量。”(斯大林《列宁主义问题》俄文第10版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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