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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影视剧改编真人真事当以法为界

发布时间:2025-01-08 17:08:10

“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当如何抉择?”这一问题在当今影视行业引发了诸多讨论与争议。从热播电视剧《他是谁》引发的风波,到《我不是药神》原型人物的维权,无一不提醒着我们,在影视创作的道路上,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针对真人真事改编形成的影视作品,即便改编幅度大,也不必然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但关键要看是否满足侵权构成要件。影视作品的创作自由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作鹏也提到,当事人及死者的人格权利受民法典保护。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公开人物敏感信息,如《他是谁》中类似的改编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原型人物家属权益。这警示着影视创作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尊重他人权利,切不可心存侥幸,肆意妄为。

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道德是应秉持的准则。“在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时,底线和红线意识应当成为共识。”北京律师金作鹏的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道德在影视创作中的重要性。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影视创作者应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避免对原型人物进行夸大、负面影射或贬低等不当改编。制片方更应尊重事实,保持对真实事件的敬畏之心,避免歪曲和不实呈现。影视作品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和影响力,若创作者只追求商业利益或所谓的“艺术效果”,而忽视道德约束,传播不良价值导向,如虚构“余爱芹婚外情”这样伤害当事人家属情感的情节,必然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在侵权纠纷中,演员和播出平台也需明确自身责任。演员虽不构成侵权,因其只是展现艺术价值,未参与创作决策环节,但正如孟子所说:“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演员在选择角色和作品时,也应具备基本的道德判断,避免参演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作品。而播出平台需考虑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及有无主观过错。平台应如曾子所言:“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对播出内容进行自省自查,从源头上规避侵权风险,营造健康合法的影视播出环境。

影视作品演绎真实事件,既要遵循法律的规范,又要契合道德的要求。创作者应在两者的指引下,深入挖掘真实事件背后的人性光辉与社会意义,用精湛的技艺和高尚的情怀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正如古人云:“法乎其上,得乎其中;法乎其中,得乎其下。”只有以高标准的法律和道德要求约束自身,影视创作才能在演绎真实事件的道路上,走出一条既富有艺术价值又彰显人文关怀的康庄大道,为观众带来更多触动心灵、引发思考的佳作,而非陷入侵权的泥沼,成为伤害他人与社会的“利刃”。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夏晓蕾 (襄阳市樊城区竹条中心小学)

责编:詹蔷 【责任编辑:伍佳佳】

(责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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