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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行驶被遗落物扎爆胎,贵阳小伙将道路管理方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5-01-09 22:09:18

近日,宋先生驾车从织金回贵阳,在厦蓉高速公路上被一块铁片扎破轮胎,险些酿成车祸。在找高速公路运营方讨要说法无果后,宋先生一纸诉状将运营方告上了法庭。

事情发生在1月3日晚,当时宋先生驾驶私家车从织金县城出发,沿着厦蓉高速公路往贵阳方向行驶。晚10时许,行驶至厦蓉高速1511公里加300米处时,突然发现路中有一块铁片。宋先生来不及躲避,从铁片上压过,导致右后轮被扎破,车辆当即趴窝在高速路边。

一块10厘米长的铁片扎破轮胎

“要不是我及时稳住了方向盘,车就翻在路上了。”宋先生说。他缓缓将车滑行到应急车道停下后下车查看,只见一块10多厘米长的弯曲铁片钉在右后轮上,轮胎已被刺爆。他当即报警求助,最终由12122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救援店送了一个轮胎到高速路上,花了750元才得以换上轮胎返回贵阳。

宋先生的车趴窝在路边

随后,宋先生拿着购买、更换轮胎的发票和交警事故证明到贵州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毕节运营管理中心,希望得到赔偿。工作人员却称路中的铁片是别的车掉落的,要去找掉落铁片的车辆,后来又说要找运营方赔偿的话得走司法程序。

宋先生现场向救援的师傅微信转账

宋先生认为自己跑高速公路要交过路费,运营方既然收了费,就得维护道路,既然有过路车辆掉落铁片在路中,运营方就有责任及时清理,排除隐患。现在,他的车辆因为高速公路运营方的责任而爆胎,造成了经济损失,运营方就必须赔偿。在协商无果后,宋先生一纸诉状将贵州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毕节运营管理中心告到了织金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高速公路散落物导致车辆爆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索赔1250元。

记者就宋先生的遭遇咨询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瑞分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道路管理者因管理维护缺陷,未尽安全防护、警示义务,造成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对当事人产生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后,找到遗撒物品的行为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赵惠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闵捷

(责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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