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行为,将免于处罚。
《规则》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处罚。其中,违法行为轻微是指,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在免于处罚项中,特别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将免于处罚。
另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方式,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但当事人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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