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工地上打工,那天去上厕所捡到了个手机,我就拿走了。”
“密码我试了几个简单的,就试出来了。我发现他的这个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密码一样。”
“我先向他的微信好友‘美女’转账了5元,确定有钱后再转给我自己。”
“我总共转了25笔给我自己,一共是10000多块钱……”
家住遵义市的王某某在黔南州龙里县某工地务工。某天,王某某在工地厕所水箱上拾得被害人王某乙丢失的手机一部,后登录被害人微信账号,于当日就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余额共10147元。
王某某称,为了测试密码是否正确及银行卡是否有钱,在尝试向被害人名为“美女”的微信好友转账5元后,同时向被害人所在的某微信群转账1元红包,见转账成功后,其将剩余的10147元全部通过二维码收款转入了自己的微信账户。
之后,王某某为避免败露,将捡到的手机关机后放在自己的车内,认为事情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过去了。直到自己接到了老板的电话,被告知有警察找自己,王某某心里立马就意识到事情暴露了。被传唤到案的王某某随即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交出了自己捡到的手机,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5年1月14日,该起盗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这个事情,我晓得错了,我以后一定痛改前非,再也不去犯这些事情。”被告人王某某陈述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拾到被害人手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余额10147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杨净媛
一审方勇
二审田洋
三审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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