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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工作16年高校不给缴社保,岂能维权无门

发布时间:2025-01-24 22:08:06

文| 若熙

近日,徐女士反映,其2002年在河南大学工作,2018年年满50岁退休,因其临时工的身份,河南大学一直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为顺利退休,徐女士在退休前一个月自费补缴了13万元。随后,她不断要求学校返还这笔费用,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6月,她将河南大学起诉至法院。

开封市顺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确认徐女士与河南大学自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徐女士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未支持徐女士追回13万元养老保险的诉求。

资料图

根据民法典、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或诉讼时效主要强调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其权益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不再以公权力为其权利“背书”。设置仲裁或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并督促人们尽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如果仅简单地从时间链条看,徐女士2018年退休,直到2024年方提起诉讼,远远超过了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但实则未必。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简单说来,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相关时效将中断。如果劳动者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则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该规定可谓既考虑了社会秩序的公平和稳定,也兼顾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一般而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即便相关权益遭受侵害,也很难下决心与用人单位闹僵,否则很可能遭遇打击报复。徐女士一事就是典型的例子,她虽然2018年就退休了,但退休后继续在学校收发室工作并领取月薪,去年6月起诉学校后就被开除了,无论官司输赢,她已经输了一棋。

报道里提到,2018年至今,徐女士一直向河南大学反映养老保险问题,希望学校归还她补缴的费用,这说明她并非对其遭遇侵害的权利无动于衷,也并非“主观上怠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以2018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点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徐女士或可寻求其他救济渠道。2023年,《工人日报》报道,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多年来一直要求公司为他申报社保,可直到公司宣布破产,他的社保仍未解决。于是,他向人社局递交责令公司补缴社保费申请书,人社局以他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都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养老保险追缴不受时效限制,要求人社局积极作为。

徐女士错在“一厢情愿”地相信学校会解决社保。代缴的13万里,11万都是跟人借的。如今她跟学校撕破脸,工作丢了,代缴的钱也拿不回来,是会有种“天塌了”的感觉。她的轻信,是不是一定要付出这么高的代价呢?

既然学校没有为她缴纳社保,是既定的事实,养老保险追缴不受时效限制,相关部门就不宜袖手旁观,理当及时介入处理相关争议和纠纷,依法向用人单位征收欠缴的劳动保障费用,并可根据案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处罚,进而保护劳动者这一法定、基本、切身的利益不受侵犯,让每个人都享有劳动者应有的尊严和待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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