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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火灾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垫付赔偿后 能否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追偿?

发布时间:2025-02-10 23:07:26

南海网2月10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火灾事故殃及爱车,导致车辆全损,己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追偿?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责任方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

2023年8月5日,黄某驾驶货车B运输轻质白油时,车上所载油桶发生不明原因泄露,导致车辆冒烟着火,后因火势蔓延造成旁边停放的王某的轿车A等三辆小型汽车不同程度烧毁。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的轿车A及其车上物件完全烧毁,起火原因为货车B车上运输的轻质白油泄漏起火。

2023年9月2日,王某所有的轿车A投保的甲保险公司与其协商一致,推定全损,后甲公司向王某支付11万余元赔偿金。甲公司认为黄某应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轿车A的损失应由黄某全部承担,黄某所有的货车B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对轿车A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协商未果后,甲公司诉至万宁法院。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货车B车上运输的轻质白油泄漏起火所引发的火灾,造成案外人王某的轿车A及其车上物件完全烧毁,故黄某应承担案涉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后,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黄某未对案外人王某进行赔偿,王某要求甲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甲公司理赔后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故乙公司应该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代黄某向甲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

法院释法:

万宁法院介绍,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作为代位求偿权的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直接赋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满足以下要件得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需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险人拥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在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但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实际存在的情形下,根据侵权责任填平损失的原则,该项主张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交通事故发生情形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理赔后,可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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