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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答疑)

发布时间:2025-02-15 08:08:14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宁波海关:

我们是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有一部分零件需要从国外进口,同时还要支付一笔技术提成费给外方,其中可能会涉及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什么?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如果未及时申报,该如何补救?

宁波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关于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若干问题,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计税价格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制要求:申报进口时,应当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的填制方法:已支付的具体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三)纳税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的填制方法: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 未及时申报特许权使用费怎么办?

若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后,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宁波海关所属慈溪海关综合业务一科二级主办邹盈锋,宁波海关关税处估价科科长郑琳琳,宁波海关稽查科副科长谭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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