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主义”对不少读者来说可能是一个有些陌生的词语:感觉在哪里听到过,但却说不清它具体是什么。我们看到,在胖东来集团掌门人于东来屡次因其独具个人风格的言论成为舆论焦点后,有声音将其管理方式称为“法团主义”式的。这引发了我们的兴趣,我们想知道身边的朋友们怎样看待法团主义。于是L君发动了赛博参谋团,询问大家法团主义的第一印象。
吃瓜群友B:完全没听说过。
GPT达人C:AI是这么回答的(贴图)。
大新闻爱好者M:是不是地下活动的那种小组织?秘密结社,阴谋……
自修理论者J:按照有机国家论,每个人是细胞,不同阶级是不同的器官,将各阶级安一定细致的再划分组成团体,形成器官,人又只能有一个心脏 两只眼睛,所以法团的数量是少数固定的,各器官通力合作而不是斗争,反对造反越位的“癌细胞”,主张外部其他国家也是一个个有机体组成的黑暗森林,器官内斗会让人衰落,最终被其他有机体吃掉。
自修理论者S:接J的话,各器官要是摩擦了,大脑就要发出指令吃药,也就是政府作为调和者,去协调各个职业组成的团体之间的冲突,好像政府是中立的,但是头疼是医头还是医脚,要看在脑部的神经选择救谁了,众所周知,脚的代表是到不了头部的,即使是有,也少。
吃瓜群友B:所以,法团的全称是 “法西斯工团”吗?
………………
听了大家的看法后,我们决定自己找一些资料,对“法团主义”这一术语做些简单介绍。我们试图从如下一些问题入手来介绍它:法团和法团主义分别指什么?相关团体的组织形式如何?中国存在法团和法团主义吗?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分别指什么?法团主义倡导社会合作吗?法团与企业、政府机关有什么不同?有不少声音认为,法团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密不可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普遍印象呢?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简单介绍,本文希望粗略呈现法团主义这一概念的总体面貌。我们既无意进行某种滑坡论证,将“法团主义”简单地与“法西斯主义”混同;也不打算为这一概念“洗白”,声称它是理想的良政善治。综合一些研究文献,我们希望呈现的是这种政治思想(更重要的是其实践)产生的原因、运作的方式、内部的差异、期待的目标及其可能引致的后果。作为一篇粗浅的科普,作者也并非研究法团主义的专家,难免挂一漏万,讹误不足之处,还请读者赐教。
“法团”和“法团主义”究竟是什么?
有一些朋友会将“法团主义”中的“法团”抽离出来单独理解,甚至望文生义,猜想“法团”是否为“法西斯工团”的简称。因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下“法团主义”与“法团”。
关于法团主义的定义很多,其中被广泛接受的一种是斯密特(P. C. Schmitter, 1974)在具体的、可观察的制度层面为法团主义提供了一个明确且严格的界定“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会中) 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并不一定是一个,可能是三五个),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category,亦可理解为“组织”)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 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我们会结合中文语境,对这个定义进行简单解释。“法团主义”(Corporatism)在中文世界的翻译有很多,例如“社团主义”“统合主义”“合作主义”等。从英文名称中,不难看出这个“主义”与大公司、大集团(corporation)之间的关系(它们共同的词根则是corpus身体,法团主义期待社会各部分像躯体内的器官一样有序而一致)。最简单地说,Corporatism就是一种大型团体利益占主导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这大概也是选用“法团主义”或“社团主义”进行翻译的原因。如果以“社团”(社会团体)来替换理解,“法团”也就不显得那么生涩了。但是,为什么不用人们更熟悉的“社团”而要用“法团”呢?这就必须在Corporatism整体的概念中去理解:并非所有“社团”及其利益都是Corporatism认可和讨论的对象(试想“地下社团”),只有少数受认可或被规定的团体才是。在辞典中,“法团”指的是法人(团体),显然,它需要按法定程序公开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西斯之间的共同点也只有它们都姓“法”。
和法团、法西斯一样,法海也姓法
需要专门强调的是,本文中一切“法团”,都是“法团主义”概念中的法团,它们不但是合法注册的,并且正如斯密特所说,常常是垄断排他的、强制参与的、等级分明的、功能明确的。
另一方面,“统合主义”“合作主义”的译法也把握了Corporatism的另一层精髓:它总体上是一种倡导社会中各利益团体通过合作达致和谐的政治主张。这种合作是以谁为主体的合作呢?法团主义的答案是国家。尽管法团主义强调大型法团的利益,但法团的利益想要实现,离不开国家对法团的支持与积极合作;何况谁是能“上桌吃饭”的法团,国家也有相当的决定权。
法团主义主要的论争对手——多元主义——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看法有所不同。对于多元主义来说,社会存在个体的利益和诉求,它们可以自由地结成团体,满足相当多的社会需求,并通过竞选、辩论、集体行动等方式对政府施政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仅仅是规则的守护者和结果的执行者罢了,应当恪守中立。
法团主义不认可这样的看法,在他们的制度设计中,个人的利益不是首要的考虑对象,法团将所属的个体利益进行统合与中介之后的“组织化的利益”才是分析的基本单元。比起竞选、辩论然后胜者为王的路径,法团主义也更青睐谈判、协商等解决方式。在法团主义者眼中,社会需要设计专门的制度安排来限制无序的冲突,而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常规互动就是这样一种好设计。
具体社会部门内的功能:以一个“法团”为例
本节我们将以一个符合法团主义特征的团体为例,对其特点作更具体的介绍。这个例子也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同样有类似的政治机制,它可以应用的领域也非常广泛。
在文艺界,我国有等级分明的文联(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包括作协等下属协会)体系,文艺工作者只有加入了文联所属组织,才得到了正式社会认可。少数创作者固然可以通过巨大的市场成功取得另一种社会认可,但往往这类杰出人士也会被邀请或发展为文联某协会的会员,一些网络作家和打工作家就是典例。文联各组织会主动配合、协助贯彻国家意志,比如组织会员搞个征文、办个献礼;比如给政府某部门做个讲座、写个春联儿;比如有需要时号召会员捐款;比如在重大舆论事件发生时提示或约束成员们的言行,也会有团体内部的处罚机制。在文联的帮助下,国家能更有效率地管理“文艺工作者”队伍。
中国文联的标志
反过来,在政治体系中,(少数)成员的意见尚有可能通过层级传递向上产生影响,因此它也承担着表达、维护界别利益的功能。比如财政经费紧张,国家预备削减文艺事业拨款,文联就可以提交代表文艺界集体诉求的建议书,谏言说我们文学艺术事业是多么多么重要,还是多发点儿钱吧。但是,“维护界别利益”并不必然等同于维护每个成员的利益,拨款倘若增加了,当然每个成员或许都能保住些福利;但个体会员的种种诉求则不见得能有效地向上反映并得到解决(尽管往往会在制度规定上保有相关机制)。更多情况下,社团还要负责协助政权弹压内部成员们“不合时宜”的声音。至于不是文联各协会成员的其他文艺工作者,当然更是求告无门,像你我一样要发社交媒体来表达诉求。甚至,你不是成员,连自己是“文艺工作者”这五个字说出来,都可能有点中气不足。
此外,文联的存在也垄断了文艺界,使任何竞争性组织的合法存在都成为不可能。在国家政治体系中,文艺界的代表性团体有这一个就够了,它能差强人意地承担上述功能,也就够了。假如现在有几个文艺青年想搞个文艺爱好者的社团,自己玩玩当然没什么关系,但是一旦他们这个社团企图获得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甚至与文联各协会争夺影响力,想上桌吃饭,那么国家就会重视这个问题,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但无论何种处理方式,在目前的文联证明自己彻底扶不上墙之前,国家几乎绝无可能支持新团体。
其他领域的类似法团,如妇联、工会、体总(包括足协、乒协、泳协等等),都起到和文联相类似的作用,读者可自行代入理解,文联毕竟是比较稳妥的例子。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为方便理解,本文以国内一些符合法团主义基本特征的团体为例解释这一概念,仅只意味着国内存在一定程度的可以被视为法团主义的政治现象,并不等同于主张,我国施行法团主义的政治理念和实践,这也不符合事实。毕竟,无论以什么样的标准,类似团体也只是中国政治体系中有限的一部分,更不是我国行政管理和权利分配的主要方式。
两种主要类型: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
斯密特将法团主义分为两种主要类型,社会团体自主建立的,和国家主导建立的。
前者可能是绿藤市几个同学兴致所起,建立了一个同学会叫“一起哈啤学会”,结果越做越大然后兼并了隔壁的“叁零柒学会”、“抽象学会”;逐渐地,全市八成学生参与了进去,最后官方出来给“一起哈啤”盖上了大印,“一起哈啤学会”就成为了绿藤市官方认证的学生代表会。之后绿藤市官方想组织学生参加植树造林活动,政府部门就会找“一起哈啤学会”的负责人去组织和承办。这种路径就是社会法团主义。这种路径下形成的团体分布格局,往往在同一界别中有不止一个大型法团(但仍具有垄断性)。例如,澳门地区慈善行业中,同善堂和镜湖医院慈善会都是历史悠久,能够影响本地政治与社会的非公立团体。
一起哈啤!
国家法团主义则是另外一种路径:官方明确规定了绿藤市餐饮界只有一个代表社团,叫“甜豆腐脑学会”,其他团体要么并入进去,要么是非法社团;最终,“咸豆腐脑学会”的同学也只能含泪进入“甜豆腐脑学会”,隐藏在其中,准备打倒甜党,推行咸豆腐脑。
二者的区别在于上述制度特征的形成过程有差异。当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自下而上的社会团体之间的竞争、联合、兼并来完成,再由国家赋予合法性并换取相应的控制权时,则是社会法团主义;而当这些制度特征主要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主导、诱引、强制而促成时,就是国家法团主义。
这也提示我们要在历史过程中理解法团的形成。例如前文介绍的“文联”,其本身成立于1949年的第一次文代会;但那并不只是一个“起点”,也是前期近三十年社团工作的果实:“五四”时期百花齐放的文艺社团、泛左翼社团形成联合阵线“左联”并与党组织形成密切关系、抗日战争时期全国文艺工作者的统一战线、陕北等解放区文艺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等等。无数条涓涓细流,在1949年相汇,它们的性质也不尽相同:有的从一开始就在政党(未执政)的支持下成立,有的是在各社团中合纵连横拼杀出来的,还有的曾经受到过国民党政府的支持。但是,以1949年第一次文代会为界,文联这个经整合(支持新中国的)各方势力而成的新团体就成为了国家自上而下主导的法团,同时也和其他界别的代表性法团一起,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
作为对比,在殖民时期的香港和澳门地区,远道而来又语言文化不通的殖民政府对费心费力经营本地社会既缺乏资源,也没什么意愿。这时有一些本地社会的头面人物能通过同乡会或行业公会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起码的民生需求;也有一些精通双方文化的“买办”愿意从中斡旋;各位从欧洲一起漂洋过海的资本家们也会结成团体向政府提出需求。对于殖民者来说,现成的资源当然要用,只是要授予这些人物和团体一定程度的官方认可罢了。这样的情况就更接近社会法团主义的路径。这些团体其后可能会逐渐成为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的“压力团体”:香港政府的任何决策几乎都要首先考虑工商界的接受程度;而心向北京的“工联会”曾在六七十年代给港英政府找过许多麻烦。此类种种,在国家法团主义中都是难以想象的:无论是群团组织还是腾讯阿里,反映意见也还罢了,谁敢太岁头上动土做“压力团体”?当然,这是就中央政府层面而言的,在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本地“纳税大户”甚至“老干部协会”的利益和意愿同样会受到足够的,有时甚至是过度的重视;在某段历史中,地方政府也没少被群众组织拉练。
但是仍然需要注意,即使是法团力量更大的社会法团主义中,最终的核心和主导仍然是政府。法团很少能够凌驾于政府之上(例如香港政府几乎不会把工商界的要求排在北京的要求前面),只是比起国家法团主义中的法团有大得多的自主性;法团与政府仍是相互合作,政府为主的关系。
众所周知,法团的所有制问题(即名义上归谁),是第一个问题;然后是谁出钱和谁监管。所有制、资金来源、监管体系决定了不同团体的运作方式。
社会法团主义:资金来源并非完全单一的来自服务收费,同样会接受国家补助,但相对于完全资金来源于国家的团体,具有一定独立性。在监管方面同样是既受团体内部的意见影响,也受制于外部国家强大的影响力。
国家法团主义: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亦有收取服务费,但较少。直白点说,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生存、运营。监管方面也由国家力量主导,自我监管处于次要位置。在经费和监管方面,我国的群团组织也与此类更相符。
法团主义是不是提倡社会合作而反对斗争?
总体来说,法团主义致力于社会合作,弥合社会矛盾。但准确地说,任何团体之间均有合作有斗争,在法团主义中不是没有斗争,而是提倡合作大于斗争。
例如,芬兰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以三方谈判的方式重新启用法团主义试验。政府、芬兰工业雇主联合会和工会联合会签订了一个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零十个月。在这个协议中工会同意不再要求涨薪,但交换条件是政府保证不裁减人员、支持房屋计划、对低收入者减税、对全时就业者收取新税。以后三方又再次进行了成功谈判,宏观议和先在雇主和工会间进行,后来技术工人联合会和专业工人联合会又加入进来。它们把工资问题放在一边,将焦点集中在减缓失业的措施上:规定学徒和新工人拿低工资,改革失业保险开展更广泛的分层谈判,限制政治性或情绪性的罢工,不断完善工时和工区的咨询服务等。
法团是企业吗?
法团不是企业,但法团可以经营企业,比如美国洛杉矶警察工会就有自己的基金会和企业。从所有制上讲,法团的所有制属于法团全体成员,而企业(非公立)属于个人。在分配上,工会下属的基金会赚到了钱,工会主席有权分配、使用日常资金,但钱不是工会主席个人的,它在名义上属于整个警察工会,其用途明细会受到团体内部规则的监督。此外,法团成员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来更换法团首脑,但是企业员工投多少票也无法从程序上改变企业所有权。
中国也有法团经营企业的例子,一般集中于公共事业。例如,全国妇联拥有直属企业中国妇女出版社有限公司,共青团中央拥有直属企业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不过,中国这些法团,本身就很依赖财政拨款,它们所经营的这些企业,也是“体制内”或“国企”的一部分,既非个人所有,其盈利能力也往往不是最主要的考察对象,可能本身运行也需要仰赖财政支持。
法团是政府机关吗?
法团不是政府机关,虽然它往往受到国家的强大影响,具有官方背景。但法团内部的通告与监管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某地企业联合会可以出具对某食品生产企业的不信任公告,呼吁会员、合作伙伴和广大消费者不去购买该企业生产的食品,甚至取消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会员资格,警示与其保持合作的其他会员(单位)。但无论如何,这些措施都只在该团体内部有效,或许也会影响相关实体的社会声誉,但并不具有任何执法意义上的效力。假如该企业确实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调查程序和执法程序将会由政府部门,例如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法团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的离合
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很多朋友会将法团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挂钩呢?
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法团主义在20世纪20-30年代与法西斯政权的合流。
19世纪中叶,法团主义思想开始兴起。它产生的背景是不满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例如贫困、社会压迫;但另一方面,出于对“社会和谐秩序”的向往,它也要抗衡社会主义等左翼解决方式。于是,法团主义者以天主教教义为道德基础,主张以政府为领导,协调工人和资本家的代表,谋求共识,最终达到工业社会中的阶级协调。简单讲,人民在社会部门中各安其位,国家则借助法团,负责调和各部门的矛盾与利益。
20世纪20-30年代是法团主义繁盛的时期,欧洲许多右翼政权采用法团主义模式管理社会。在大萧条和国际矛盾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这些政权希望更有效地控制社会和经济,并试图同时拒绝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走出“第三条道路”。
例如,墨索里尼政府扶植法西斯工会,逐步取代天主教和社会主义的工会,并于1925年促成意大利全国工业总会(资方)和法西斯法团总会(劳方)互相承认对方是唯一合法代表组织。1928年,墨索里尼主持成立全国法团协会,各行各业虽有代表,但同时有大量官员参与,政府得以控制各行业的经济生产和雇佣条件。
图为扁扁的墨索里尼
葡萄牙当地天主教政治思想较为浓厚,相关社会运动一直认为社会是有机的整体,劳工组织也是其中一部分。1933年,萨拉查推动制定了新宪法,高调奉行法团主义体制。政府在各产业内部成立经济协调组织,设定劳资双方拥有平等的代表权。但事实上,这些组织中政府官员和工商精英们把握着主导权,基层工人的空间很小。通过这些协调组织,国家同样掌控了经济生产、商品价格和雇佣条件。
不难看出,在间战期,法团主义被那时工业化水平相对“落后”的部分欧洲国家视作高效统制社会资源,实现“后发现代化”的捷径。因此,法团主义实践的结果往往是国家政权加强了对各行业的控制,而轻忽了其理念中注重“中介”“协商民主”的一面。
因为这些历史,法团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之间的联系被强调,也被认为与“民主制度”不能相容。直到今天,许多自由主义者仍会谈法团主义而色变。法团主义政治实践的右倾化和法西斯化固然是历史事实,但将它的理念直接和法西斯划等号,仍需十分谨慎的处理。政治理念与政治实践之间的背离,不仅出现在法团主义身上,正如我们也不宜简单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直接视作“社会主义就是极权主义”的证据。
法西斯后的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的影子并未消失,战后西欧民主政体也会将重要的社会团体纳入决策机构,比如将劳工组织的代表和雇主代表拉在政府的谈判桌上搞三方谈判,共同制定雇佣与劳动政策。直到今天,在工会研究中,法团主义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视角。此外,战后许多亚洲国家同样面临“后发现代化”难题而最终实现了经济腾飞,它们的经验中也有被学者认为是法团主义的一面。
法团主义者坚持认为,即使在民主社会中,依然存在谁能“上桌吃饭”的问题,因此,以“组织化的利益”而非个体为基本分析单位,才更贴近社会事实。此外,现代国家的民主选举往往以地区划分选民的选区;但也有法团主义者认为,同一地区的居民诉求各异,以社会部门划分选区亦有合理之处。因此也有少数政体采纳这样的投票方式,例如香港立法会,爱尔兰参议院等,议员产生于“商界”“劳工界”“文化界”等界别内的法团。
总结与思考
总体来说,法团主义是一组关于“上桌吃饭”的政治问题:谁有资格上桌(法团),如何获取上桌资格(形成路径),桌上谁说了算(国家)。它的政治理想比较平衡,期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中介,既反映团体所代表的社会部门内部的诉求,也协助政府管理社会。在政治实践中,无论是曾经的法西斯政权,还是其他“后发现代化”国家,统治者主要将法团主义看作一种统合经济生产,并收编进政治体制的方式。这种方式之所以被上峰看重,主要是因为它的高效(相比于完全自由市场)与稳定(相比于社会与政治革命)。
法团主义并不等于法西斯主义,但无论二者之间有多远的距离,我们都应当看到,它仍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政治理念。它重视秩序,垄断排他,忽视未被组织化的利益和诉求,也强调各部门利益对国家权威的从属。在历史实践中,它往往变成了国家自上而下控制生产、行业和社会团体的工具,也压制了自下而上的诉求声音。
另外,国家作为法团主义政治体系中的权威,能否平衡好法团们“帮助管理”和“反映诉求”这两个方向上的功能?具海根在分析朴正熙时期的韩国工会时曾提出这不是真正的法团主义,因为朴政府几乎仅仅只看重统一的工会能够帮助管理工人,而忽视了工会如何能够真正代表工人的诉求并由国家来进行回应。一言以蔽之,法团主义主张社会集团之间的“调和”,但怎么才能调匀了也是门学问。法团主义往往不可能也不打算“一碗水端平”,在它的“协商”与“稳定”旗帜背后,仍然是对现有阶级秩序的维护,而这往往是以损害民主和劳动者权益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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