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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蜂蜜虚假宣传引纠纷 法院判决商家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5-02-17 13:08:37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程建华 通讯员 杜永宏 王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因商家在蜂蜜产品宣传中违规标注药用功效且未标明关键产品信息,法院终审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5500元。

【案件回溯】

2024年4月,消费者林某通过淘宝平台花费500元购买标注"野生石斛花蜂蜜"的产品。该商品详情页宣称具有"养肝明目、清热解毒、降三高"等七大药用功效,并强调采集自中缅边境珍稀中药材花蜜。收货后林某发现产品无生产日期、厂家及保质期标识,经与商家孙某某沟通未获合理解释,遂向曹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查证,涉案蜂蜜属初级农产品范畴。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初级农产品包装应完整标注品名、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六项基本信息。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页面均未标明法定必备信息,且违规标注疾病治疗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关于食品标签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

曹县法院一审认定经营者孙某某存在"主观明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退一赔十"。孙某某以赔偿金额过高提起上诉,菏泽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司法警示】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食品药品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健康,法律对食品宣传设定了严格标准。蜂产品经营者须特别注意:

1. 规范产品标识:初级农产品须完整标注六项法定信息

2. 严禁疗效宣传:不得使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表述

3. 严把质量关卡:经营者对产品合规性负有审查义务

当前网络购物纠纷呈上升趋势,2023年菏泽法院系统受理涉食品类维权案件同比增长27%。法官提醒消费者,遇类似问题时应注意保存交易记录、沟通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行业专家建议,蜂产业从业者应加强《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建立产品宣传双重审核机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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