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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结婚就离职,“内部制度”就可违法?-中国吉林网

发布时间:2025-02-18 17:07:30

近日,网传山东某企业要求单身员工(25到58岁,含离异)在今年前三个季度内完成结婚成家任务,否则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2月13日,有记者就此事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公司内部事情,是公司高层做的决定,属于私人企业的内部事务。

把这种带有“胁迫”意味的决定,轻描淡写地定性为“内部事务”,虽说出自工作人员之口,但也足以证明了涉事企业的傲慢做派。事实上,即便是企业内部规定,也不能设定有违法律法规的条款,这是基本常识。目前,涉事企业已被当地人社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书,撤销并废止了相关的规定。

虽说内部规定被废止,但这事到此不能算完结,相关的教训包括涉事企业在内的所有用工单位都应该吸取。

依法管理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规矩。员工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和私人生活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涉事企业强制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结婚,纯属过度干涉,明显侵犯了员工的婚姻自主权。

再从劳动合同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6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中,没有一项与员工个人婚姻情形相关的,而“未在规定时间内结婚”显然不在其中。劳动者只有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形,公司才能解除合同。涉事企业将员工个人婚姻权与用工上岗挂钩,有违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企业内部规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退一步讲,虽然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也能解聘,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这种员工限期不结婚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显然站不住脚。

值得注意的是,干涉员工私生活的企业屡见不鲜。不少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干涉员工私生活的问题。在一些管理者看来,这是企业的管理制度,甚至是企业文化,有利于工作开展和企业发展;甚至也有管理者认为相关规定是“为员工好”,现在就业不容易,应该珍惜工作岗位。殊不知,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私生活,侵犯合法权益。

干涉员工私生活的企业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劳动关系领域突显“资强劳弱”,且地方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有限,一些有违法律的规定得不到及时彻底纠正。从用人单位内部来看,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等没有有效发挥制约用人单位的作用,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而无法得到有效限制。

法律法规是红线,员工权益是底线。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任何擅自逾越法律边界的用工规定,都将以违法失效而告终。(久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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