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严重扰乱企业正常考勤秩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案件,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解除劳动合同后 还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赔偿金
原告张一(化名)于2008年9月入职被告大山(化名)公司,岗位为监控技术岗。任职期间,张一因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岗位权限违规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请别人打卡,骗取工资,大山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对张一作出《关于给予原告处分的决定书》,给予张一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在公司全员内通报批评。同日,大山公司向张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一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大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391.12元。仲裁裁决以张一违反大山公司规章制度,大山公司依据事实及制度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驳回张一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张一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莲湖法院,请求判处大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庭审中,张一认为其行为不属于“未经授权进入被告公司咨询管理系统,擅自篡改文件和数据,也不属于鼓动和串联各种不当集体行为。”大山也未将《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向其进行培训和告知,大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法院: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 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审理认为,张一作为大山公司监控技术人员,在录入指纹信息时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并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12次,请别人替自己打卡31次。大山公司制定公布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员工连续12个月内每有2次记大过违纪的,处以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的行为或条件”包括: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条件”中包括: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管理系统,擅自篡改或窃取文件或数据的;策划、鼓动或串联进行各种不当集体行为的。张一的行为明显违反大山公司规章制度,其辩称大山公司未就规章制度组织学习,未阅读员工手册。
经审理查明,该制度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3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且张一在与大山公司纪委的谈话也表明其对该制度中“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应受记大过处分的规定完全知情。大山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内容行使单方解除权利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
考勤是用人单位记录劳动者出勤、请假等情况的主要方式,也是企业维持运营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工作秩序,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一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和管理,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损失。因此,大山企业根据这一理由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鑫:
核心争议在于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金鑫认为,大山公司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打卡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经合法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张一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其代他人打卡12次、被代打卡31次,累计达43次,代打卡行为破坏考勤真实性,扰乱管理秩序,构成严重违纪。
第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已告知张一。劳动者已知晓制度内容时,不得以“未组织学习”抗辩。
第三,解除程序合法。大山公司依据制度作出解除决定并通报全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充分调查并告知工会,程序无瑕疵。
从法律角度来讲,建议用人单位应确保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如培训签到、员工手册签收),保留劳动者知情的证据(如谈话记录)。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基于充分事实证据,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则需遵守诚信原则,避免以欺诈手段破坏管理秩序,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王东芳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适当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本案中,张一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在大山公司制定公布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请别人代刷(打)卡的行为。因此,大山公司可以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
此外,本案是典型的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员工,但须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要公示或者告知,法定环节不能少,否则不能成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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