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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离职,原公司还能使用其视频作品吗?(律师信箱)

发布时间:2025-02-22 08:09:19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常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主播,在一家中国的电商直播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在职期间,我参与拍摄了许多产品推广视频,这些视频在公司的各大平台账号上获得了不错的流量和关注度。如今我已离职,却发现公司仍在继续使用我出镜拍摄的视频,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 爱丽丝

爱丽丝: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等法律领域。虽然公司享有您在职期间拍摄视频的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这些视频。您作为视频中的出镜主播,享有肖像权。在您离职后,如果公司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权继续使用这些视频,或者没有重新获得您的明确授权,那么他们继续使用这些视频,就可能构成对您肖像权的侵犯。

接下来为您详细分析:

一、视频的著作权归属

首先,需要确定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您作为出镜主播参与了视频的拍摄,根据以上法律,如果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视频著作权的归属,那么这些视频被认定为法人作品,公司作为雇主或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然而,即使公司享有著作权,其对视频的使用也并非毫无限制。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您作为视频中的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公司在继续使用视频时,如果对您的形象进行了不当处理或歪曲,构成侵权。

二、肖像权的相关问题

您所述的问题,不仅牵涉视频著作权,还和您自身的肖像权有关。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对其使用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您在视频中出镜,您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

在您和公司处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您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公司使用您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公司在您在职期间有权使用带有您肖像的视频。因公司已经向您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受法律保护。在您与公司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随着您离职,这种许可通常已经终止,双方关于继续使用您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因此,公司若要继续使用包含您肖像的视频,应当重新获得您的明确授权。若公司未经您同意继续使用,即使公司享有视频的著作权,也构成对您肖像权的侵害。

三、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在判断公司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视频时,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在您离职后仍有权使用您拍摄的视频,且对使用的范围、期限、方式等有详细规定,那么公司在约定范围内的使用可能是合法的。反之,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公司的继续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最后,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向公司说明您对视频使用的关切。您可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删除视频,或就继续使用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若协商不成,您也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院认定公司侵权,您可能获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救济。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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