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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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ChatGPT、DeepSeek……近年来,多个AI平台陆续问世,在网络上掀起一阵AI风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语言大模型应用的发展,AI在某些领域的滥用现象愈发突出,不时引发争议,成为了发展过程中“成长的烦恼”。
本期的节目邀请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程守法律师,共同关注AI相关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随着AI工具DeepSeek成为科技圈顶流,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众人大呼好用之际,也有人把它当作论文“导师”,请问使用DeepSeek写毕业论文是否违法呢?
律师:Deepseek作为AI辅助工具进行检索、润色、修改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取代论文作者直接完成创作并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违背基本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目前很多高校已经明令禁止,并要求对使用AI情况作出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主持人:那么用DeepSeek写的文章,有没有著作权?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可表现形式和人类智力创造三个条件才能受到保护。每个人基于自身经历、感悟、思考和认识,即便对同一主题也会有见仁见智的不同表达,不同于直接由提示词出现的相同答案。人工智能直接产生的文章不能视为人类智力成果,也无法体现人的创作过程,不能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但如果仅将Deepseek作为辅助工具,创作过程是由人来完成的,作品可以满足作品所需人最低创作要求,是可以享有著作权的。
主持人:亲耳听到的就是真的吗?未必。网络平台上,AI声音随处可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语音大模型应用的发展,AI合成声音App大量出现,最快只需十几秒便可“克隆”出来。甚至还有不法分子利用AI深度合成语音进行切片视频的虚假宣传,甚至合成视频诈骗。程律师,未经授权,合成制作他人视频中的声音属于侵权吗?
律师:未经许可的深度合成属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主持人:那在网络购物平台使用AI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出售名人的音视频,又触犯了哪些法律呢?
律师:这又涉及自然人姓名权和肖像权问题。就姓名权而言,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相应地有权禁止他人冒用、盗用等行为。这里的姓名权包括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KOL、KOC),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或简称等。就肖像权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保护并不以使用方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所限制。
主持人:网络店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近期,多部国产电视剧遭到AI“魔改”,相关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诸如《甄嬛传》变身“枪战片”、《红楼梦》改编为“武打戏”、孙悟空骑摩托车等荒诞场景。请问篡改影视作品来博取流量,是否侵权?
律师:著作权权利可分为两类,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没有保护期限限制的,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尤其是使用影视作品内容“魔改”,严重背离作品原表达内容和形式,尤其是博取流量牟取利益,已经涉嫌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去年5月,王某使用AI软件生成了一张图片,发布到网络社交平台后引发网友点赞转发,并获得了某平台签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然而次月,王某发现该图片出现在武汉某科技公司的AI绘画训练营广告中,被用于AI绘画课程售卖。王某认为该公司侵权,将其告上了法庭。用AI创作的内容能否被视为“作品”?版权又到底归谁?
律师:AIGC的范畴,目前版权登记为形式审查,未声明AI生成情况下,登记机构并不区分谁创作及独创性。是否成为作品还要看文生图等方式是否包含了人类的创作。满足作品独创性、可表现形式和人类智力创造三个条件来进行具体判断。原告(用户)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幅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图片的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据此判决: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智力成果”与“独创性”要件,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023年2月,美国版权局拒绝了含有AIGC生成图片的漫画《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版权登记申请。在此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尽管文本提示影响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方向,但该生成过程缺乏可预测性,不受申请人控制。个人观点是对于AIGC产生的内容不宜过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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