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3月5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继续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
本专栏邀请省社保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聚焦广大参保人普遍关切的社保医保问题和政策进行解读,与省社保中心一齐协作,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干出实效,结合实际谋划举措、具体实践,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伤残津贴与养老金能不能同时领取?
答:伤残津贴与养老金不能同时领取。
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为因工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一种长期待遇,旨在弥补其因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具体金额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确定。
伤残津贴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工伤职工: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可见,原来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伤残津贴就不能再领取的了。但二者比较如果基本养老金覆盖不了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问: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可以与养老金同时领取吗?
答: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可以与养老金同时领取。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费用。其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支付因生活自理能力受限而产生的护理费用。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来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不受影响,仍然可以继续领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问: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职工养老金能不能同时领取?
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职工养老金不能同时领取。
依据《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亲属本人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则不属于“被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不能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发放给工亡人员遗属的,有种情况是如果遗属原来需要工亡人员生前经济来源生活,就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可以领取。但当该遗属达到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就应该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了。
问: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能不能同时领取?
答:两险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法律规定是这样:
那么,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可见,两者只能选取在养老保险或在工伤保险领取其中一种,不能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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