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

大众说法厅㊴|法治守护“她权益”——2025三八妇女节特别节目

发布时间:2025-03-07 11:11:53

编者按

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由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山东省律师协会共同推出的《大众说法厅》,以普法为核心,聚焦热点法律问题,通过多元生动方式呈现,为您带来更具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法律知识。

大众网记者 赵晓丹 曹博宇 济南报道

新时代的新女性活跃在各行各业,奉献着智慧和力量,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们邀请到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侯倩倩律师,一起解读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温度,希望用法律的力量为每一位女性护航!

主持人:某公司在招聘中要求女性填写“婚育计划”,并以“专业不对口”为由拒绝。类似这样的就业歧视“隐形门槛”为何屡禁不止?招聘中的“婚育陷阱”应如何依靠法律途径破除?

律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多种,例如:法律规定的滞后和执行力度薄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性别歧视,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漏洞,比如证据的收集异常困难,法律惩处力度不足;企业成本的考量,企业担心招聘女性会增加额外的生育和休假成本,影响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维权机制不完善,女性在面对就业歧视时,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等问题,导致许多女性选择沉默。

依靠法律破除的途径:1.在求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询问或限制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这些法律条款明确禁止了基于性别、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因素的就业歧视。求职者遇到上述情况,可在保留证据后如招聘广告、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邮件截图、聊天记录和录音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2.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实施了歧视行为,求职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反歧视的认识,促进公平就业环境的建立。

主持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未搬走,仍然居住在女方这里。女方多次要求男方搬出住所,但男方拒不搬走,并且经常对前妻实施暴力、威胁、谩骂等,女方为此报警。当地派出所曾受理过两次报警并屡次劝诫男方,而男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女方不堪其扰,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问侯律师,应该如何快速有效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避免受害者陷入“二次伤害”?

律师:首先需要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其次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书及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伤情照片、就医记录;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亲友或村(居)委工作人员等知道事情经过的人的证言;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5.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明显的家庭暴力倾向的证据。

这些证据能够“较大可能性”证明申请人存在正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程度就可以,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只要管辖法院正确并提供了上述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如何避免陷入二次伤害:1.出现家暴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要求警方制作笔录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可以先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受到伤害后积极寻求心理和法律援助;4.寻求当地妇联(12338热线)、居委会或反家暴社会组织的帮助;5、拿起法律武器起诉离婚或追责。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者可主张多分财产及支付损害赔偿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持人:名誉权需要守护,而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更需明晰。接下来这个案例,让我们看到法律如何斩断“婚内赠与第三者”的黑手。重庆的黄女士发现丈夫周某婚内转账3.6万元给情人,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侯律师,这类案件中,妻子如何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在这场婚内财产“保卫战”中,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能追回吗?

律师:在这类案件中赠与行为无效首先要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相关照片、视频等。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因此即使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可以追回。

主持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的特殊关怀。最后一个案例,让我们看到法律如何为患病女性撑起“生存保障伞”。北京的张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离婚后通过法院调解获得前夫每月800元的经济帮助。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帮助”条款如何避免弱势女性“因病致贫”?法院如何平衡“救助需求”与“支付能力”?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可以由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患病而财产无法满足医疗需求或者在排除医疗费用以外,无法负担日常开支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依法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决定。

那法院如何平衡一方的“救助需求”与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呢?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立法背景在于保障因离婚而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核心在于“保障”。如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收入都比较有限,离婚后一方陷入经济困难,而另一方的收入也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此时,如果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势必会导致原本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方,因帮助了另一方而自己陷入了经济困难,这显然违背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保障”的立法本意,离婚经济帮助必须以提供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因此,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和满足实际生活需要为目的,考量被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及方式。兼顾公平原则,保证双方利益均衡,不让某一方承担过多义务。

(责编: admin)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goldenhors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