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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害人害己终判刑!

发布时间:2025-03-12 19:08:07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监管漏洞,打着“合法”商品的幌子,实则从事着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仲某从事电商销售渔具、报警器、捕兽夹等物品,吴某收到客户下单后交给仲某发货赚取差价;二人还“贴心”地附赠教程视频给客户,传授客户如何使用这些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公安机关已查明,施某于2021年9月两次从吴某处购买报警器及弹簧套捕兽夹用于非法狩猎,吴某向施某提供教程视频,并将该订单由仲某代为发货。施某收货后,根据吴某提供的教程视频进行非法狩猎并成功捕获野生动物,后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

案发后,吴某、仲某先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德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仲某明知客户购买报警器、捕兽夹等物品用于非法狩猎,仍然向客户提供教程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吴某、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视频或者其他办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则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无论被传授人是否实际掌握或实施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或是否已经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任何为犯罪提供工具、方法、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切勿心存侥幸,莫为违法犯罪行为“递刀”。(缪子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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