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3月14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目前,海马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部分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以海马酒为噱头进行销售。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三无”海马酒的案件,依法判决商家十倍赔偿消费者。
近期,张某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咨询购买特产事宜,经陈某某推荐鱼胶、海参等海鲜产品后,张某主动提出购买海马酒。随后陈某某向张某发送海马酒视频展示商品,张某遂订购两瓶并支付700元货款,当日陈某某通过快递发货并按张某要求提供商品发票。
收件后张某随即拍摄开箱视频,认为此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生产许可证,属“三无产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马是禁止添加的原料;此外,海马属所有种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禁止非法交易的制品。张某以上述情况及饮后出现不适症状等为诉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秀英法院查明,涉案海马酒确未标注法定产品信息,商家亦未提供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法律在食品、药品领域未对购买者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秀英法院最终认定商家销售行为构成违法,依法支持十倍赔偿主张,判决被告于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款7000元。
法院提醒:
秀英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无小事,违法必究零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保障产品安全合规。海马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商家若为牟利铤而走险,必将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后果。
消费者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可通过留存交易记录、开箱视频等证据依法维权。法院通过判例明确司法立场,倒逼生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杜绝“三无”产品流入市场。唯有诚信经营、敬畏法律,方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长远发展。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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