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尖草坪法院消息,由该院郑莉秀法官承办并撰写的《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日前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也是尖草坪法院首个入库案例。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提及了这起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筹管理并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避免“类案不同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靖某霞入职太原富某房地产公司,生育后,休产假128天,该公司批准其休假天数,并在其产假期间向其支付工资人民币3991.42元。因公司向其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生育津贴,靖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富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靖某霞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
尖草坪法院经审理查明,靖某霞在职期间,太原富某房地产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霞生育后,社保机构已向该公司支付靖某霞的生育医疗费1300元、生育津贴23344.83元。而在靖某霞休产假前一年,其月平均工资为6911.52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靖某霞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妇女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用人单位应发挥扶助妇女的社会职能,重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及时足额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申报、支付保险待遇。本案的裁判体现了法律对于女性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彰显了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goldenhors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