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业主带着装修公司去物业拿了钥匙,装修快收尾时才发现装错了房子,已经产生的装修费谁来付?几方僵持不下,装修公司起诉了两套房子的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
案件情况:装修已完成70% 发现装错房
2021年9月,嘉禾某小区业主曾某委托儿子罗某A与嘉禾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装修工程总价285155元。
曾某女儿罗某B带领该装修公司去小区物业处领取钥匙。物业公司根据登记记录,认为4-2-102房为曾某所购房屋,但罗某B坚持领取4-3-102房屋钥匙,在罗某B坚持下,物业公司将4-3-102房屋钥匙交由嘉禾某装修公司。
装修工程顺利推进,直到工程只剩下一小半时,一对夫妻找上门,称3单元102房是他们的房子。装修公司马上找到曾某,确认发现曾某买下的确实是2单元102房,而已经装修了大半的3单元102房,业主确实是胡先生夫妇。
发现装错了房,装修公司只得停工,此时,装修公司仅收到2.3万元装修工程款,而房屋装修工程已完成约70%。
装修公司数次找到曾某一家索要装修款,迟迟得不到满意答复。而胡先生夫妇在房子装修已完成大半的情况下,继续装修完成,顺利入住了。要不到装修款,装修公司把曾某母子、胡先生夫妻以及物业公司起诉到嘉禾县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两方业主均支付了相应费用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涉房屋装修已完成约70%,装修部分已形成添附,若以“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方式判决,那将是“一举两失”,故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为宜。在通过阅卷、开庭的方式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向各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承办法官告知被告罗某A,作为业主方未经核实房屋,就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系造成装修错误主要责任方。本案中被告胡某夫妻系实际获益一方,也应向原告支付合理费用。
经调解后,被告罗某A给付原告嘉禾县某装修公司80000元,被告胡某夫妻给付原告嘉禾县某装修公司59700元,被告郴州某物业公司未与原告嘉禾县某装修公司就给付金额达成一致,原告嘉禾县某装修公司与被告郴州某物业公司间的纠纷另行解决。原告嘉禾县某装修公司收到被告方转账后,本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装修房屋前一定要经过交房验收,多和开发商、装修工人沟通,在仔细核实房屋的具体位置、相关信息后再装修,避免因装错房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据大象新闻
律师点评
优先调解 避免“恢复原状”导致二次损失
这次“装修乌龙”事件涉及多个责任方,两方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纠纷最终是经过法院调解结案的。那么,其中的法律责任关系究竟是什么样的?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王可凡律师分析,本案系因合同履行错误与物权侵害引发的复合型纠纷。曾某母子基于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委托装修公司施工,但因房屋信息核实过失导致错误装修他人房屋。物业公司违反管理义务错误交付钥匙,具有过错;胡某夫妇因添附取得装修利益,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法院基于不当得利及添附原则,通过调解实现损失分摊。本案争议焦点包括错误装修导致的工程款支付责任划分,添附物(已完成的70%装修)的法律处置问题。
王可凡表示,案中各方法律关系如下:
1.曾某母子与装修公司:基于《装饰装修合同》的合同关系。装修公司负有按约定完成指定房屋装修的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曾某母子需按约支付工程款(合同义务);因未核实房屋信息导致错误装修,构成侵权(侵犯胡某夫妇物权),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胡某夫妇与装修公司:无合同关系,但因添附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依据获得装修利益)。胡某夫妇作为实际受益人,需返还装修利益(折算为合理费用)。
3.物业公司与曾某方面: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义务。根据行业惯例,不动产交付时,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一并办理和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物业公司错误交付钥匙,构成服务合同违约(违反物业合同中的审慎管理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具体比例需另行协商或判决)。
4.装修公司自身责任:作为专业机构,未独立核实房屋权属信息(如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存在次要过失。
责任划分方面,业主方>物业>装修公司;具体责任比例,还需综合案件中所涉及的《装饰装修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错误交付钥匙的过程细节,以判断各自的过错比例。
王可凡表示,本案优先调解,基于添附物不可逆性,调解可避免“恢复原状”导致的二次损失。他建议,交房时业主需核验产权信息,留存书面记录;物业需完善钥匙交付流程,要求业主签署免责声明或提供权属证明;装修公司应将“房屋权属核实”纳入合同前置条款,规避职业风险。
若胡某夫妇接受了错误装修成果 需折价补偿
陕西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涛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曾某是自己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房屋有装修的权利。但是,她并没有自己去办理装修事宜,而是委托自己的儿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委托自己的女儿领取钥匙,所以,曾某母子、母女之间构成委托关系。
曾某女儿在领取钥匙时误将3单元102房当作自家2单元102房,是否对其母亲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曾某的损失,根据其是否有偿委托,女儿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如果有偿委托,则需要承担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则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母女之间委托均是无偿委托,也不会让女儿承担责任,但在法律层面,双方之间其实是存在责任承担问题的。
冯涛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装修公司按照曾某母子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收取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下,装修公司有义务按照曾某母子要求完成装修工作,交付装修成果。曾某母子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因此,装修公司有权利向曾某母子索要装修款。但因装修公司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房屋信息进行充分核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胡某夫妇不接受曾某一家的错误装修,曾某一家错误装修的行为,侵犯了真正业主胡某夫妇的物权,故需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胡某夫妇因拆除或改造错误装修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若胡某夫妇接受了曾某一家的错误装修成果,因胡某夫妇获得装修成果没有法律依据,其与曾某一家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曾某一家依法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胡某夫妇应对房屋的装修进行折价补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实习生 戴小曼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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