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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跌落脚手架致残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咋办?分包方、总包方回应

发布时间:2025-03-17 08:08:05

干活时不慎摔落至九级伤残,虽历经艰辛打赢了官司,赔偿却迟迟拿不到,劳务人员该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起因:

工作时从脚手架摔落受伤

劳动部门评定9级伤残

2022年4月,家在延安的王先生通过招聘信息,来到西安市一建筑工地从事墙面粉刷作业,“我们是外来务工人员,有活我们就去干,工资都是日结,也不会多问自己是给哪家公司打工,更别提签劳动合同了。”王先生说,4月18日,他在脚手架上干活时不慎摔落,他当时意识模糊,无法动弹,现场被工地的工友和安检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和检查。

经诊断,王先生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右侧正中神经挫伤。

王先生的姐姐说,弟弟出事后,一直是自己陪着办理各种手续,因为伤势较为严重,弟弟住院后面临着手部骨折的手术治疗,在此期间,她曾多次寻求劳务公司帮助,最终在“软磨硬泡”下,劳务公司才垫付了第一次骨折手术的费用大约五万元。

王先生说,在城北医院住院大概一个多月后,他仍感觉手部发麻,使不上力气,随后前往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时才得知,第一次的手术并不是很成功,由于神经被压迫,导致被诊断为右侧正中神经损伤(腕部),还要再一次的手术治疗。

“这个时候我们再去找劳务公司时,对方已经不理睬我们了,也不给出手术费,只是让我们走法律程序去起诉。”王先生的姐姐说,2022年11月11日,经劳动部门评定,弟弟的伤残等级为9级,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一边筹钱给弟弟看病,同时也走上了长达两年的司法维权道路。

>>维权:

两年多时间历经数次庭审

法院判赔伤者36万多元

2023年9月,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劳务公司因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未央区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某(王先生)与原告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玺诚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标注为每日400元,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

2022年4月18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住院治疗51天。后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十二个月,被告自行垫付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260元。后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被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2月7日解除;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合计366870.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此外,法院确认王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700元,并据此计算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经法院判决,原告金玺诚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66870.62元。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后金玺诚公司在此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疑问:

虽胜诉但赔偿遇难题

实际用人单位到底是谁?

虽然胜诉,但赔偿却很难要回。

王先生姐姐介绍,2022年至今,历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二审两年多的时间,已经让她和弟弟身心俱疲,胜诉后,劳务公司并未按照判决进行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公司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这笔钱依旧是拿不到。

王先生说,金玺诚公司除了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外,还告诉他,公司此前和当时项目工地上一家名为“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建设公司)的劳务总包方签订过相关协议,约定遇到此类的工伤事件,万泰建设公司占赔偿责任的80%,金玺诚公司占20%,让他们去找万泰公司去索要赔偿,而万泰公司的说法是“法院判的谁,就找谁要钱去。”

和金玺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何现在又要找另一家公司?

“当时受伤和住院时,我知道工地的劳务公司名叫万泰建设公司,是因为当时《务工证明》及打卡记录上,盖的都是万泰建设公司的公章。”王先生说,出事住院后,万泰建设公司的人员找到他,让他签订了一份和金玺诚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称要拿着这份劳动合同去走工伤保险,这样才能通过保险进行赔付,“当时我们也没多想,就把这份合同签了,没想到又因为这个事情陷入了僵局。”

记者在王先生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在一份2022年4月21日签名盖章的《务工证明》中,上方注明王先生从2022年4月12日至今在项目工作,下方公章处显示为重庆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而另一份《门禁运维监控-按通行人数/有效人数统计》中,也盖有该公司印章。

实际用人单位到底是在万泰建设公司还是金玺诚公司工作?金玺诚公司为何后续又要和王先生补签一份《劳动合同》?王先生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分包公司:

保险是总包代买的

还约好了各自的赔偿责任

3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金玺诚公司负责人雍先生,他表示,对王先生遇到的工伤事故的情况很了解,“我们是小劳务公司,从万泰建设公司接的活,王先生来后干了5天便发生了意外,在发生意外前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雍先生说,保险是万泰建设公司替金玺诚公司代买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他们和万泰建设公司也签订有协议,约定7至11级的伤残赔偿责任中,双方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就算要赔偿,我这边也只能认20%。”

雍先生称,劳动合同确实是在王先生受伤后签订的,当时万泰建设公司找到他,称要走工伤保险,拿了一份《劳动合同》让他签字,他当时也不懂,以为保险会承担,便签了字,没想因为万泰建设公司提供的手续还不完善,保险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赔付下来,王先生竟然把自己起诉了,他目前也被列为了被执行人。

他认为,人虽然是自己招来的,但此前工地的安全教育、门禁打开都是万泰建设公司负责的,对方肯定也存在责任,而不是现在由他一人承担。

>>总包方:

分包单位没签劳动合同

分包协议目前无法告知

“王先生起诉的是劳务公司(金玺诚公司),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也是劳务公司,和我们没有关系。”3月11日,万泰建设公司西安区域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王先生受伤的这起事件中,他们是项目的总包单位,金玺诚公司是分包单位,“保险是我们代买的,保险赔付过程中,责任主体是金玺诚公司,保险也没赔下来。”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金玺诚公司雇人干活没有签订合同,直到受伤后,他们才协助工人补签了合同,这是为了协助其办理保险手续,但现在保险没有赔下来。“作为项目总包方,我们有代发工资的义务,安全教育肯定也是我们负责,但有我们公司的盖章也无法证明我们和工人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他表示,关于和金玺诚之间的分包协议,这方面的纠纷会有律师和法务出面,目前无法告知。

律师说法

关注点一:如何判定实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

著名公益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认为,在王先生与原告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的整个诉讼阶段中,双方均未对《劳动合同书》的效力产生争议,且本案中仲裁裁决和法院的生效判决均认可双方之间构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若王先生或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才是招用员工、发放工资、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等的单位,王先生或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的任意一方均仍可在诉讼期限内主张《劳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朱长江说,否则,生效的裁定和判决具有既判力,王先生与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王先生有权要求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舒认为,“从本质上看,实际的用工单位是万泰建设公司。因为万泰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劳务总承包合同,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工人从日常管理到服务对象都是指向该公司。但是,如果金玺诚公司具有用工资质,万泰建筑公司依法可以将部分劳动分包给该公司。”王舒说,从法律角度出发,由于从招聘到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的是金玺诚公司,所以与王先生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金玺诚公司。如果金玺诚公司不具备用工资质或有其他情况导致其与万泰建筑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违法,则王先生与万泰建筑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关注点二: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朱长江表示,司法实践中,违法分包涉及的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法律依据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案中若王先生与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本案实际涉及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和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追偿问题,不涉及连带责任承担。

律师王舒认为,王先生虽然与金玺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起诉时可以将万泰建设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使金玺诚公司是合法分包,由于没有为王先生购买工伤保险,施工总承包单位万泰建筑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注点三:公司间的工伤赔偿责任比例约定能否对抗王先生?

朱长江表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工伤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协议约定仅对双方产生效力,王先生非合同的签订方,对二者之间的约定不知情,二者之间的承担比例对王先生不产生约束力。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法院确认后,王先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若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就工伤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约定有效,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据此向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中,在王先生与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有效情况下,实际涉及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和陕西金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内部追偿问题。

关注点四:务工者如何防范和保障自身权益?

王舒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工伤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又不积极主动赔偿的案件。在现实中,比此案件更极端的是农民工与被所谓的“包工头”聘用的,也就是没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受到工伤,上面既有违法分包人、分包单位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层层分包,维权之路可谓十分艰难。

王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一定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干活前先签订劳动合同,确认用人单位能够购买工伤保险再从事危险的施工工作。“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有工伤保险需要立即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案申请。无论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都要保存证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下及时走仲裁流程,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赔偿,及时起诉。”王舒说,在起诉时根据情况将相关主体尤其是直接对接的“用人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朱长江表示,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面临不签劳动合同就上岗,发生工伤后难以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他建议:首先,外来务工时先明确用人单位,在知道自己为谁打工后,积极联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在劳动合同签署困难的情况下,留存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日常考勤记录、被管理记录等直接证据,方便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在出现工伤等问题时,尽量避免冲动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在理性分析后,可依据掌握的日常工作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实习生 戴小曼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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