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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性侵多名学生案二审择期宣判,律师分析维持死刑可能性

发布时间:2025-03-20 20:07:46

3月20日,据新京报报道,湖南一小学校长徐某某性侵多名学生案二审,5名受害女学生均有家属到法院等待宣判结果。三名受害女学生家属表示希望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死刑原判。此案二审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23年5月11日,湖南某乡村小学2023届六年级一学生告诉家长,自己在学校被校长徐某某亲吻。

该家长了解情况后发现,班里多名女生遭到徐某某不同程度侵犯,该校上一届亦有女生遭到侵犯。

事发时,5名女生均不满14岁。2023年12月1日,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于2024年1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当年5月宣判。

一审查明,徐某某原系某小学退休教师,退休后经当地教育局招聘,于2021年7月被返聘至某小学,担任六年级班主任兼该年级语文教师。

2022年上半年至2023年,徐某某利用担任某小学校长、六年级班主任、语文教师身份,以背书、惩罚等为由,分别将5名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带至某小学三楼六年级教室隔壁房间,多次对上述被害人进行猥亵、强奸。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公开资料显示,徐某某生于1961年,曾于2019年7月入选全市的高级人才名单。

律师解读

关于该案二审,京衡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秘书长王媛媛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二审是否会维持原判,一定是基于公安机关固定、搜集到的证据,在排除了瑕疵证据、矛盾证据、非法证据(若有)之后,在既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来证实行为人涉强奸、猥亵儿童等相关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且二审新证据(若有)无法推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可能会维持原判。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春雨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张春雨律师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猥亵、强奸5名不满14岁的女学生,判处死刑并无不妥。

张春雨律师表示,二审维持原判有利于贯彻我国刑法“该严则严”的刑事责任,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师德是教师的立身之本,学校本应该最安全的地方,却成了留守儿童的梦魇。徐某某是退休后经教育局招聘被返聘的校长,并曾入选全市的高级人才名单,说明其教学水平是被认可的。但这样的校长竟是人间恶魔,利用学生信任,将罪恶之手伸向留守学生,受害人多达5人。”张春雨律师认为,徐某某的罪行不仅是对教师和教育的亵渎,更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二审维持原判是遵循最高法提出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可以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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