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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藏匿7个月大女儿,法院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叫停抢婴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30 14:08:11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任骊 谢萌萌

3月25日,在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男子肖某将不满周岁的女儿欣欣(化名),送回孩子妈妈李某身边,由李某继续抚养。此前,肖某和其近亲属一起,抢夺并藏匿年幼的欣欣。广水法院对这一行为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

广水法院

2023年5月,李某与肖某结婚,并于2024年7月生育女儿欣欣。但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且在生育女儿后矛盾加剧,李某便将女儿带回娘家抚养。

2025年2月初,肖某与其母亲毛某来到李某住处一起生活,又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等原因发生矛盾。2月26日,肖某与毛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趁李某外出期间,将7个月大的欣欣从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带走,并拒绝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

3月11日,李某与肖某反复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将女儿送回。

广水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从其母亲即申请人李某身边带走,并拒绝告知申请人孩子的下落,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监护权,损害未成年幼儿的身心健康。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广水法院依法向肖某、毛某发出上述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监护权的侵害,三日内将欣欣送回交给李某抚养,并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欣欣。

禁令发出后,肖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经耐心劝导,肖某认识到藏匿子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主动配合履行裁定义务。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欣欣只有7个月大,且在母乳喂养期间,突然离开母亲,势必会影响她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在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因冲动去藏匿孩子,这样既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伤害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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