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 记者 吴岳文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王某加工椰子时右手受伤致残,文昌某椰子加工厂拒绝赔偿,近日,文昌法院审理此案,为王某伸张了正义。
文昌某椰子加工厂因椰子脱毛业务量增加,急需扩招员工,于是招录王某(化名)进厂,随后王某按照经理的要求上岗工作。不幸的是,王某在加工厂内操作机器进行椰子脱毛工作时,不慎发生意外,被设备夹住右手,自此落下残疾。经过当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王某和该椰子加工厂对工伤赔偿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确认自入职以来与椰子加工产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而加工厂辩驳,他们只是临时喊王某来顶替一下工作,按件结算报酬,双方是承揽关系。劳动仲裁委认为,由于王某未与加工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临时用工,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驳回了王某的请求。随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文昌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在加工厂从事椰子脱毛工作并负责椰肉的装车工作,其所提供的劳动是加工厂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虽然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王某在加工厂工作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以及报酬等方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王某的工作内容由加工厂的厂长在工作群里通知安排,王某工作时接受厂长管理,加工厂月底统计王某的工作量并直接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订单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制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法院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椰子加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文昌法院的王法官表示,法院作出了支持王某的判决,为其后续的治疗与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保障。王某的胜利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捍卫,也是对在困境中坚持正义、勇于维权的劳动者的鼓舞。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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