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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31 21:07:46

海城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公告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做好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此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从每年的10月1日起至翌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从3月1日至5月15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边缘区域。

三、森林草原禁火规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野外用火管理,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烧荒、烧秸秆、烧茬子、烧地格、烧灰积肥、烧枯枝落叶等生产性用火;

2.严禁在森林草原禁火区域吸烟、烧烤、野炊、野外生火取暖和祭祀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3.严禁在造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放火炼山;

4.严禁智力障碍人员、精神疾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及林缘地带玩火,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5.严禁旅游人员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6.严禁在公路、铁路两侧焚烧枯枝落叶和其他用火行为;

7.严禁在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点)燃放烟花爆竹及进行篝火活动;

8.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防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自然资源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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