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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院长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赔16万,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4-01 14:08:02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李文筱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都要支付二倍工资?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刘佳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高某于2023年8月20日入职某诊所,担任运营院长一职,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日常管理运营、人员招聘、拟定劳动合同及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等,2024年5月26日高某离职。后高某作为申请人,以某诊所作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万元。仲裁委经审查后驳回其仲裁请求。高某不服,诉至法院。某诊所辩称,高某作为运营院长,工作职责包含代表单位依法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其应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的法律后果,高某有义务主动要求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对高某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某诊所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等作为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诊所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中高某发布的工作日志可以证实,高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诊所的日常运营工作、招聘工作人员、拟定劳动合同及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高某亦知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某诊所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高某未与某诊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尽勤勉的工作职责所致,高某不能因其自身的失职行为而获益,因此,对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系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规定的惩罚性的赔偿。而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需由具体部门的有权人员代表用人单位作出,对于工作职责包含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管、人事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其本身负有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亦知晓有关规定、流程、法律后果等。故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原告工作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故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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